如何更好发挥痕迹物证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作用(2)

2012-11-01 21:47

2.3 认定车辆 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可以认定肇事车辆、肇事逃逸的车辆。通过对车辆可疑痕迹的检验(包括车辆接触部位、新喷漆处、更换的零件),特别是车辆一般不损坏的零部件、部位更换了新的或有所变更,还要对车辆的轮胎花纹结构和轮胎磨损程度、裂纹、橡胶剥落的形态等认定肇事车辆;对破碎玻璃、标牌、字号断裂脱落遗留在现场以及其他痕迹物证可以进行检验,认定肇事车辆,又可以通过对现场车辆上遗留的手印、足迹等痕迹的检验,可以认定弃车逃逸者。
        2.4 为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提供依据 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碰撞痕迹的位置、角度、制动印痕,推断碰撞前后的速度、碰撞前后的行驶角度、各自所占路面的多少、接触部位、接触点、运动轨迹等,确定事故的原因和主要责任者。
        2.5 为法庭提供诉讼证据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是通过证据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起证明作用,在于它与案件本身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但是,证据具有的这种作用,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够理解和认识的。例如,死者的衣服上存在的油漆痕迹,如果不通过专门的技术鉴定就不能证明它与车辆之间的联系,从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任何一种痕迹物证,只有通过鉴定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
        3 当前痕迹物证在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3.1 专门人才比较缺乏。交通事故处理尤其是痕迹物证的勘验收集是一项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的工作。虽然规定事故处理民警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但在实践中,由于经常性的岗位轮换,使得事故处理人才比较欠缺。一些在事故处理方面有一技之长的民警,也往往由于工作任务重,压力大而不安心这一工作。
        3.2 勘验设备成旧。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勘验设备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国勘验设备缺乏、陈旧,这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3 证据意识淡薄。交警在证据意识方面的问题首先体现在凭经验办案,靠主观分析较多,不善于用证据说话;其次是重视当事人口供和证人证言,忽视痕迹物证的勘验和收集;第三是对痕迹物证的勘验收集水平不能满足办案实际的需要。
        4 如何更好利用痕迹物证
        首先,培养一批痕迹勘查、物证鉴定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在工作中优化组合,分工合作,以形成强大的战斗力。对现场勘查要及时细致,做好对现场的保护和勘查工作。应当客观全面的收集事故现场的一切证据,不可片面取证,也不可遗漏重要证据。其次,重视设备投入,改善设备条件,并完善与刑侦等部门在勘验鉴定设备上的资源共享制度。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客观事实的痕迹物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工作规范的规定,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再次,加强交通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办案水平,并严把案件质量关。要注意痕迹物证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痕迹物证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细节,必须用言词证据等其他证据把他们串联起来,才能充分发挥其证据效力,使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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