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流域入河排污口的法制化管理(3)

2012-11-01 22:07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2.建议实行“累时倍罚”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实践中多为追究行政责任。当前严峻的水污染事实告诉人们,罚款的处罚效果与立法目的相脱离。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交了排污费或罚款就等于交了保护费,违法排污合法化”的怪现象。考虑到违法排污行为的复杂性及水资源被污染后其危害的长期性,建议法律在追究破坏水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时有所突破,对持续违法排污者,实行“累时倍罚”的责任追究制度。
  3.建议实行追缴非法所得制度
  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或闲置其污染治理设施,对水资源造成破坏,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应在给予其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同时,将其本应该投入而未投入的治污费用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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