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对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作用很关键

2012-08-21 20:55

  主任会议,作为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中,都表明它运转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力行使,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目前,由于法律没有对主任会议的性质、地位、具体职责以及行权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使得一些地方对主任会议的认识比较模糊、操作也不规范,一定程度影响了人大常委会依法高效开展工作。为此,根据对《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的理解,结合主任会议实践情况,笔者就有关问题谈点肤浅认识,以供商榷。 
  
  一、关于主任会议的设置 
  
  主任会议的设置和发展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主任会议。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增设了主任会议。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明确规定了主任会议的组成和职责。迄今20多年,法律未对主任会议作进一步的修缮,彰显国家对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持相当审慎的态度。 
  探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何要设置主任会议,个人认为主要基于两个因素考虑:一是为了节约公权资源和行政成本。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公权机构,具有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及监督指导下级人大工作等权力,工作内容多、也较烦琐,如果所有工作都由人大常委会处理,既费时又费事。如果有像主任会议这样的一个机构充当人大常委会的“操盘手”,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并运转,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提供保障,可大大节约公权资源和行政成本,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效率。二是为了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所决定的。从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结构来讲,其成员绝大多数是常委会党组成员,有的还是党委书记兼任常委会主任;同时,其组成人员大多经多岗锻炼,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政治阅历,组织纪律观念和大局意识很强,让这部分人担负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任务,有利于保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确保人大围绕党委“协调各方、统揽全局”开展工作。有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组织或机构,就不具备主任会议拥有的资源优势,所以,制度上选择把主任会议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助手”,让其处理人大常委会部分日常工作,把常委会从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各项权力。 
  
  二、关于主任会议的性质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从这一段话中,至少可以得到这样的信息:一是主任会议是由于有关人员组成并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的。二是主任会议是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也就是说,主任会议首先是一种会议;其次,主任会议是一个负责处理工作的机构。第三,主任会议是处理重要工作的,并不是常委会大小事情都由其进行处理。实际上,主任会议既是一种会议形式,又是一个工作处理机构的双重性质,已得到充分运用和体现。 
  当前,虽然法律没有具体定性主任会议是权力机构、程序性机构、组织机构抑或工作机构,但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以及人事任免权等权力,是法定权力机关的常设权力机构;主任会议只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不具备人大常委会前述法定权力。所以,我们不宜把它当作权力机构对待,而是在厘清它与专委会以及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关系的情况下,把它视为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一个机构来认识,也许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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