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核算(2)
2012-08-24 00:18
(二)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局限性
尽管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具有上优点,但是它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忽视了货币的时间价值。没有注意到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不但具有一般商品买卖(交易)的特征,还具有赊销而又不同于一般赊销的特性。通常的赊销,由于赊销期限较短(常为一个月),赊销金额较小,货币的时间价值也较小,因此销售企业(收款方)一般不会考虑应收账款(货款及税款)的时间价值。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虽然也属赊销,但是它的赊销期限较长,赊销金额也较大,货币的时间价值也较大。
四、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账务处理的改进
根据上面分析,笔者认为可选择性和创造性地吸收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各自规定的优点,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进行改进。即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和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并按收入比例结转成本。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和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解决了上述第二部分分析的问题,也与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相一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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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曾艳芳.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商品销售之会计处理.财会月刊(综合版).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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