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较广告与商标侵权(3)

2012-09-01 23:50


  值得强调的是,比较广告常常会与在先使用商标被丑化、淡化联系在一起。而这些被丑化、淡化的商标往往是些知名商标、世界驰名商标。
  1.丑化通常是由于过火的滑稽模仿或者文字游戏造成的。丑化的最后结果是降低竞争对手商标在消费者心中的美誉度。在美国由于对比较广告的宽容态度,使得美国出现了一些明显丑化他人商标而没有被起诉的比较广告。例如:美国运通公司的“出门随身带”的标语被用在避孕套的销售上,百威公司著名广告词“哪里有生活,哪里就有百威(Bud)”,被一家制造杀虫剂的公司改为“哪里有生活,哪里就有臭虫(Bug)”,这些广告就被禁止。
  2.淡化一般是指由于在后商标的存在而使在先使用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其专有性和显著性。商标淡化是一个比较难以把握的概念,美国国会关于商标淡化法立法历史过程的报告对此提供了较好的解释,指出商标淡化行为是,只要未经授权的使用足以降低社会公众对某一著名商标所代表的独特商品的认知,就构成商标淡化行为。例如:KODAK电梯使KODAK胶卷这一著名商标被淡化,使KODAK这一名称失去了独有性,使得商标和商品联系的紧密程度遭到削减。所以,各国往往给知名商标以特别保护和规制,使其专有使用权的范围更加广泛。对于商标淡化保护,美国和欧洲的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商标必须是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著名才能进行淡化保护。所以只有驰名商标才受淡化保护。
  因此,对侵犯一般普通商标的判断标准是是否有“混淆”的可能,而对提及知名商标的比较广告,必须给予特殊的规制,不仅要禁止其“混淆”侵权,还要防止其商标淡化侵权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孔祥俊.试论比较广告的有关法律问题[J].法律适用,2000,(5).
  [2]张志松.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钱良.比较广告与商标侵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5).
  [4]沈达明.知识产权法[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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