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替代了原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充分协调,体现了资产负债观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是我国所得税会计的重大改革,也对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浅析了资产负债观及其在我国所得税中的运用,以期对新准则的理解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所得税 资产负债观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资产负债观基本原理
1.资产负债观
资产负债观的主要特点是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当资产价值增加或负债价值减少时会产生收益。因此在会计准则中采用资产负债观即是指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总是首先定义并规范由该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相关资产和负债或其对相关资产和负债造成影响的确认和计量,然后再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确认收益。资产负债观认为,企业的收益是企业期末净资产比期初净资产的净增长额,且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只要企业的净资产增加了,就应当作为收益确认。而净资产又是由资产减去负债计算得到的,因此这种确认收益的方法被称为资产负债法,在资产负债观下,损益表成为资产负债表的附属产物。用公式表达为:
收益=(期末资产-期末负债)-(期初资产-期初负债)-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分配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观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特点是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当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并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它确认所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其目的在于使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账户余额更富实际意义。当税率或税基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的收益应根据“资产负债观”来定义,因而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也是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出发来加以倒推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资产负债观及其在国内外会计准则中的运用状况
198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资产负债法来对当年和以前年度由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税的影响进行计算。1987年12月颁布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96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率先提出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用以取代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第11号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中使用的时间性差异。1991年6月,委员会发布的《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保留了96号公告中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和报告所得税的规定。1994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基本上采纳了美国109号公告所提出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1996年10月国际会计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其所采用的方法和原则与再次发布的《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要求基本一致,用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取代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确立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所得税会计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2006年颁布的,200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CAS18)也规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目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已成为代表所得税会计处理国际惯例的主导方法。
三、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采用的原因及益处
从国际上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所得税会计发展的趋势。会计信息作为商业通用语言必须能够体现国际化趋势,顺应国际资本市场要求,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透明且可比的财务信息,促进我国对外融资,降低融资成本。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如果不被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将在反倾销诉讼、关税等诸多方面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是中国被世界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前提条件。
资产负债观及其在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2012-09-01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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