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依职权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除了必须遵循合法性和正当程序原则以外,还应考量合理性原则。一是正当性原则要求在群体性治安事件中,警察职权的行使以维护社会正义目的,不能为了个人私利;二是比例原则要求警察采用目的和手段相当的行政措施,其获得的收益应大于付出的代价;三是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警察在群体性治安事件中行使职权时要尽可能的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利益,决不能为了行政便利而恣意妄为,并做到诚信执法。
4.探索建立刚柔相济的综合治理机制。依法行政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要求政府应改变传统的行政强制力思维和刚性行政方式,在行政实践中注意和公民的平等对话,多采用指导、协调、奖励等柔性方式。总之,政府要在行政观念和行政方式上进行革新,积极探索刚柔相济的综合治理机制,具体表现在:建立柔性为主、刚性为辅的治理体系。
警察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必须增强法律素养,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行政法原则和行政程序,不能滥用警戒武器,不能硬性、暴力执法。治安警察应采取疏导的柔性执法方式,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协调、行政调解等柔性行政方式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将利益纠纷或关系矛盾大而化小,小而化了,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诚实守信,高效便民。除非到了逼不得已的地步,才考虑使用刚性执法,同时注意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刘易斯.科塞认为“冲突虽然对社会秩序和环境资源带来消极影响,但它客观上指出了社会管理的不足,倒逼社会朝和谐方向迈进。尽管群体性治安事件中的群体冲突增加了社会不稳定,但换一种角度看,它是政府反思和改善自我的倒逼因素,如对改进政府执法方式、人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社会管理的创新等都会有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参见《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2条.
[2]任志安.论公安机关在群体性治安事件中的法律地位[J].长白学刊,2011,20(3).
[3]刘国庆.公安机关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事件与思考[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