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近期采购综述分析

2012-08-18 23:59

摘要:政府采购制度自1782年在英国创立以来,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但在我国,它仍属于新生事物。自1995年深圳市率先拉开“政府采购”的序幕后,特别是1998年以来,这一制度开始在我国很多省市试行。

   关键词:政府采购;理论界;采购制度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都积极地参与了对政府采购问题的研究,现将近期的研究情况综述如下。   一、“政府采购”的特征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实体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和为公众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范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从国内、国际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所需商品和劳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政府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管理等的总称。

  与私人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1 )政府采购所支出的资金是公共资金,而不是公司业主或公司法人的资金,因此只能按法律的规定进行开支。为此,要实施严格的预算限制和公共审计程序。(2)政府采购和分配的物品是为了几个请购机关之用, 通常不是用于制造或转售之目的。(3 )从事和管理政府采购职能的人员没有公司雇员需要赢利的动机。(4 )政府采购过程是或者应该是完全公开下进行的。(5)政府采购程序事先经过严格的规定,同私营领域不同, 它没有多少灵活性,因此创新发生得相当缓慢。(6)公共官员、 管理者受到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渎职、失误都要曝光。在私营领域,只有重大失误或欺诈才被曝光,其它则内部处理。(7)政府可以、 而且确实具有至上的能力,政府采购承担着执行国家政策的使命。(8 )政府采购对象十分广泛,采购数量巨大。政府始终是各国国内市场最大的用户。

  有些同志论述到政府采购与控购(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区别:控购主要是通过直接的行政性的财政计划抑制社会集团对某些商品的需求,实现社会商品的供求平衡;政府采购制度是通过法律手段和竞争机制,规范公共采购部门的采购行为,以实现政府预期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控购针对的是某些具体的商品(品目是有选择的),而政府采购针对的是政府对所有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购买,没有品目的限制。

  与财政供给制的区别在于:在实物供给制的条件下,财政是选购商品的主体,商品的使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商品。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只是参与、监督商品的采购过程,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交易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商品的使用者是采购商品主体,所购商品的技术和物理指标都要满足商品使用者的要求。

  二、我国现行采购办法的弊端

  由于我国在理论上缺乏契约国家的观念,政府是纳税人的公共资金托管人的地位并没有确立,纳税人也缺乏参与对公共资金的监督管理意识。我国的国民经济也长期在计划体制下运行,根本没有公共市场和私人市场之分,更无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之别。在具体实施方式上,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采取财政以货币形式向各预算单位供给经费,再由各预算单位分散采购所需物品,进行自我组织服务和供给的办法。这种办法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下有其特别的适应性,然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却很不适应,弊端颇多:

  1、造成财政资源使用的非效率性。这种分散购买、自我服务、 自给自足的办法,不仅与社会化生产不相适应,而且由于失去了规模效应,造成设备能力不能充分利用,加大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成本,额外增加了财政资源的耗费,降低了财政资源使用效率,增加财政负担。

  2、不能发挥规模购买优势,不利于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的好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供应商为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份额,竞争十分激烈。政府采购完全可以充分运用这种竞争条件,降低购买成本,提高财政效益。而现行的采购办法,由于购买批量小、零星,不仅无法得到竞争的好处,而且难以从厂家直接进货;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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