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奖励积分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2021-05-08 09:41

一、奖励积分业务介绍20世纪90 年代,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得益于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技术的成熟,一种新的营销手段:奖励积分,在我国的各个行业中传播开来。以前的企业是通过产品的品质取胜,可是在如今“酒香也怕巷子深”的互联网时代,企业则是要通过营销取胜。消费赠送积分来源于一种传统的市场营销策略:顾客忠诚计划。据统计,当企业多留住5%的客户,获得的利润可以提高25%到100%。许多学者认为,企业竞争优势主要来源于忠诚的客户。可以说积分是商品本身的一个增值模块,在有一定客户基础的前提下,通过对老客户的深耕,对新客户的吸引上起到了正面影响。二、奖励积分业务普遍采用的核算方法1.增量成本法及其举例说明增量成本法,也被称为预计负债法。是将消费奖励积分的兑换视作消费积分行为的组成部分,视为因为消费积分而增加的额外成本,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积分产生当期可靠的预计并加以确认的一种方法。增量成本法在账务处理时,应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全部在当期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将积分部分预计将会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企业的“销售费用”和“预计负债”。当客户实际使用积分去兑换商品或服务时,冲销预计负债,同时结转相关成本。例:2015 年,甲超市管理层经过市场调研制定了客户奖励积分计划。该计划的内容有:消费者在甲超市每购买价值一元的商品可获得一个积分,消费者可以用所获得的积分在甲超市购买商品,每一积分相当于0.01 元,积分在当年年底前有效,过期自动作废。董事会经调查研究批准了甲公司管理层提出的客户奖励积分计划,该计划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16年全年,甲超市销售各类商品共计60000万元(其中不包含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兑换购买的商品),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共计60000万分,客户当年使用奖励积分共50000万分。甲超市采用售价金额法核算存货,2016 年全年商品进销差价率为20%。甲超市采用增量成本法核算奖励积分业务,不考虑相关税费(此方法只在初始销售时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后续处理只涉及成本的结转,因此为了便于计算,这里暂不考虑增值税)。

2016 年甲超市不含客户使用奖励积分购买的商品共计销售商品60000 万元。根据增量成本法的原则,60000万元应全部确认为当期的营业收入。同时结转商品成本,已知商品进销差价率为20%,则60000万元商品的成本为60000-60000×20%=48000万元。甲超市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等6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48000商品进销差价12000贷:库存商品60000销售60000万元商品所产生的60000万积分,总价值为60000万×0.01=600万元。即客户可以通过这些积分兑换价值600万元的商品。而600万元的商品成本为600-600×20%=480万元。根据增量成本法的原则,甲超市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销售费用480贷:预计负债4802016 年,客户实际兑换积分50000 万分,总价值为50000 万×0.01=500 万元,即客户实际兑换了成本为500-500×20%=400万元的商品。根据增量成本法的原则,甲超市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预计负债400贷:主营业务成本400截止2016年年底,客户未兑换积分所对应的成本为80万元。客户剩余未兑换的积分于年底已失效,因此根据增量成本法的原则,甲超市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预计负债80贷:销售费用802.递延收益法及其举例说明递延收益法是指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时,确定此次销售的公允价值和奖励积分部分的公允价值。递延收益法核算奖励积分业务时,企业将最初取得的收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确认为企业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另一部分为积分的对价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企业在销售结束后,根据历史积分兑换情况以及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积分兑换情况等进行相关分析,以此来预测将兑换积分的公允价值。例:2014年1 月,乙公司董事会批准了管理层向其提交的客户忠诚度计划。该计划如下:客户持积分卡在公司消费一定金额时,公司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客户可以使用奖励积分购买本公司所出售的任何一种商品,每一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0.01元。奖励积分自获得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过期自动作废。计划实施后,2014年,乙公司共销售各类商品80000万元(其中不包含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兑换购买的商品),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共计80000万分,客户使用奖励积分为30000万分。年末,乙公司根据同行业其他企业积分兑换情况的分析,估计本年度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将有80%被使用。2015年,客户使用奖励积分为15000万分。年末,乙公司根据同行业其他企业积分兑换情况的分析,估计2014年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将有75%被使用。2016年,客户使用奖励积分为12000万分。至年末,2014 年所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剩余未被使用的部分已失效。乙公司采用递延收益法核算奖励积分业务。2014年乙公司共授予客户奖励积分80000 万分,其公允价值为80000万×0.01=800万元。根据递延收益法核算的原则,应确认递延收益800万元,销售商品应确认的收入为80000/(1+17%)-800=67576.07万元。乙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成本结转略,下同):借:银行存款等8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7576.07递延收益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23.932014 年,客户使用奖励积分30000 万分,而预计奖励积分将有80%被使用,因此递延收益部分应确认收入30000÷(80000×80%)×800/(1+17%)=320.51万元。乙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递延收益375贷:主营业务收入320.5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49至2015 年年末,客户累计使用奖励积分30000+15000=45000万分,预计奖励积分将有75%被使用,递延收益部分累计应确认收入45000÷(80000×75%)×800=600 万元,2014 年递延收益部分已确认收入375 万元,即2015年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确认收入(600-375)/(1+17%)=192.31万元。乙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递延收益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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