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事实意义上的让步,不被定义为债务重组,显然是会计语言未能反映经济实质的表现。建议应用指南将债权人作出让步解释成: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重组时点的公允价值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资产偿还债务。也就是只要在重组的时点,用以偿还债务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就是“让步”。这里的资产可以是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人股份以及体现为未来现金流的金融工具。在这种解释下,以 2年后 100万现金偿还债务,由于在重组时点,2年后的 100万现金的公允价值一定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100万,这种方式也就符合“让步”的定义,从而被纳入到债务重组准则约束的范畴。应用指南债权人作出让步的
情形修改为: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
对债务进行延期,以及在此两种情形的基础上降低债务
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二)补充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中关于公允价值的解释
准则中提到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债务的公允
价值,在应用指南中没有明确解释。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的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得到的重组后资产是未来的现金
流入,一项长期应收款。债务人承担的重组后债务是未来
的现金流出,一项长期应付款。建议应用指南补充:修改
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债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并
进行后续计量。
(三)例子
乙公司 2016年 12月 31日应收甲公司账款的账面
余额为 60000元。由于甲公司连年亏损,现金流量不足,不能偿付应于 2016年 12月 31日前支付的应付账款。经协商,于 2016年年末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债务延期至 2018年 12月 31日,其他条件不变。假设选取的实际利率为 6%。按照补充了长期视角的解释,例子的账务处理如下:
债务人的账务处理:2016年 12月 31日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6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