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两点启示
(一)对定牌加工贸易中商标
侵权注册保护不能形成市场垄断OEM 经营方式作为我国服装企业融入世界产业链的一种重要途径,对增加企业的贸易机会和外汇收入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中国纺织服装出口额占世界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20%,其中贴牌方式出口占90%,自主品牌只占10%。可见服装贴牌加工在中国服装出口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之所以成为世界服装加工贸易生产大国,是因为国内服装企业虽然有成熟的服装加工技术和工艺,但缺少具有国际知名度的自主品牌和全球营销网络;而国外的服装品牌商拥有商标权和销售渠道,可受生产能力、生产成本、交货时间等因素限制,影响其产量和销量。在此情况下,国外的品牌商与国内的服装加工企业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实现合作,借助这样的合作,国外的品牌商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经营风险、赢得了市场时间;国内企业获得开拓国际市场的机会,赚取加工收益,是一种双赢。对于中国服装企业而言,提高创新能力、创建自主品牌固然重要,但这不是短时间能达到的,在缺乏资金、品牌和市场的情况下,OEM 是国内服装企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极具生命力的生产方式,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知识产权审判,要确保遵循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也应始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仍以上述鳄鱼商标侵权纠纷案为例,香港鳄鱼恤公司已在中国大陆注册了鳄鱼商标,新加坡鳄鱼不可能进入中国市场,同时香港鳄鱼仍对其进行打击,其目的何在呢?不外乎就是要禁止新加坡“分享”中国大陆廉价而优质的劳动力,我们的法律为其提供支持和帮助,受到伤害的只能是国内的加工企业,因为国内鳄鱼服装的订单被香港鳄鱼恤公司垄断了,国内的加工方只能接受香港鳄鱼恤的订单,不能接受新加坡或韩国的鳄鱼订单,这会使本已处于弱势的国内代工企业生存更加的困难;同时新加坡或韩国的委托方会将加工业务转移到其他国家,这种情况势必给我国的服装外贸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二)定牌加工贸易中的加工
方要重视对商标侵权的防范首先,国内的加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商标标识审查义务,主要核查委托方提供的有关主体资格等证明资料及定牌商品标注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对于委托方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转让证书等,即使验证过程可能很繁琐,加工方也要验明真伪,如验证困难可以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服务机构查询委托方,着重查明涉外委托企业在承揽的定牌加工产品业务时使用商标品牌的合法性,如发现可疑之处,加工方应拒绝接受委托,不要贪图利润微薄的加工费,以防止因审查不慎而导致商标侵权。
其次委托方与加工方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详细的定牌委托加工书面合同,明确加工产品的商标使用、标注方法以及侵权责任、赔偿责任归属的约定,国内的加工企业要强化自身保护意识。如合同中写明,委托方定牌的商标被第三方控告侵权时,应由委托方负责与控告方交涉解决,与加工方无关,与此同时给加工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国内的加工企业需树立品牌竞争意识,实现从定牌加工到拥用自主品牌的转变,拥有自主的品牌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先决条件,单纯的贴牌生产,只能作为权宜之计,长久势必导致市场核心竞争力的丧失,让“市场竞争、商标先行”成为国内服装企业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