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美洲国家海关放货新政下的风险分析(2)

2021-05-08 10:31

(二)常用付款方式下出口商面临收汇风险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有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电汇(T/T)和赊销(O/A)。在中南美洲国家海关新政下,进口商不需要正本海运提单即可提货,原以付款交单D/P为支付方式的合同项下物权不再有保障,D/P结算方式实质演变为赊销O/A结算方式,加大了出口商收汇风险。

电汇因其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成为国际贸易主流付款方式,尤以30%预付款70%见提单副本或复印件付款最为常见。通常海运提单是船开当天签发,70%的货款是在买方见到提单扫描件或传真件时安排支付,买方支付时货物已经装船。等到卖方确认收到货款后邮寄正本提单给收货人,卖方在交出物权凭证—提单之前先收回货款,买方则必须收到正本提单才能提货,货权和债权对等交换,双方风险很小。但在新政下,买方无须收到正本提单就能提货,卖方靠“邮寄正本提单”约束买方付款的条件丧失,买方是否拖欠货款、是否拒付完全凭商业信誉,出口商面临着收汇风险。

(三)出口商可能货、款两失

在巴西海关实施放货新政之前曾经发生一起案例,2008年6月26日绍兴县帛凯纺织品有限公司与LVM公司签订合同,出售一批价值为199,858.54美元的染色布,付款方式为款到交单。为履行合同,帛凯公司委托上海舟商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办理货物自中国上海至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运输事宜。舟商船代作为代理人签发了以南美邮船为抬头、LVM公司为收货人的一式三份正本海运提单,并在签单处注明“AS AGENT FOR THE CARRIER”(作为承运人代理),承运人为马鲁巴航运公司。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未付款赎单,提单一直由帛凯公司持有。2009年1月,马鲁巴告知帛凯,货物已于2008年12月3日被提走,帛凯公司随即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告上海舟商船代、南美邮船公司、马鲁巴航运公司无单放货,结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马鲁巴航运公司赔偿货款损失199,858.54美元及利息损失。

本案例中,南美邮船和马鲁巴航运系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主张适用巴西法律,但并未提交相关现行巴西法律依据,上海海事法院确定以中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最后作出上述判决。如果此案例发生在2013年5月6日巴西海关实施放货新政以后,那么原案例中的帛凯公司恐怕就难以胜诉了,并将面临货、款两失的风险。

三、控制风险的对策分析

(一)控制货权

在合同谈判中,卖方可以改变贸易术语条件,使自己对货物的控制能力增强。从国际商会对贸易术语的解释通则中可以知道,卖方选用自己责任最大、手续最多的术语条件,他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就越大。比如从FOB到CFR,改由卖方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卖方对货物运输的控制能力就好很多,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可能性也就小很多。从CFR到CIF、DAP、DAT,卖方不但控制着运输还控制着保险,掌握着保险利益;到使用DDP术语,卖方不仅负责运输、保险,还负责进口清关,这在中南美洲国家实行海关单方放货的新政下,直接把货物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通常船公司的实力和规模比货代公司要大,在贸易谈判时,应尽量将货物数量凑成整柜FCL出货,以便直接和船公司打交道,获得船公司提单;如果不能整柜出货而只能是拼箱LCL出货,获得货代提单,目的港海关和船公司会将货物放给货代,货代的资信就显得尤为重要。FOB贸易术语下卖方一定要求买方配合,指定境外有资质的货代(注册于中国大陆,并且NVOCC无船承运人备案在中国交通部),并对货代资质进行核实,要求货代规范操作并出具保函,确保出口方在控制货权方面掌握主动。

(二)控制债权

对出口方而言,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先收款后发货,签订合同30%预付款支付后安排生产,70%货款支付后安排运输。今天的国际贸易虽然是买方市场,但现实中的确也有卖方非常强势,采用先收款后发货,当然强势的背后是产品过硬的竞争力、业务人员精湛的谈判能力。在很难做到先收款后发货、FOB贸易术语也无法改变时,最好将T/T预付款之后的余款改为L/C方式。众所周知,T/T付款方式全凭买方商业信用,一旦买方信用不良,卖方就有可能陷入货款两空的境地。将余款改为L/C方式,即将商业信用改为银行信用,大大降低卖方风险。只要卖方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就可从银行获得付款。但在采用L/C支付方式下,卖方也要警惕,确保自己及时收到无自身矛盾、无软条款、不易产生不符点的可执行的信用证,谨防不符交单后L/C沦为D/P、甚至买方利用L/C陷阱进行诈骗。

(三)买方资信调查

国际贸易中除了信用证付款方式是银行信用外,其它付款方式都是商业信用。只有充分了解贸易伙伴,知己知彼,才能使贸易成功,尤其是出口到较为动荡的中南美洲国家,买方资信调查尤显重要。可以通过Dun & Bradstreet(邓白氏)等国际咨询机构进行调查,也可以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此外,对承担运输和放货职能的船公司和货代公司也应该进行资信调查,每个环节做到万无一失才能消除风险。

(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或做国际保理

以D/P为支付方式的合同出运,卖方尽量以O/A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覆盖丧失货权及买家拖欠、拒付的商业风险。

在成本许可的情况下,卖方还可以选择做国际保理。在凭买方商业信用付款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货款,将日后买方不付或逾期付款的风险转嫁给保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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