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箫 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
ISBP745的修订从2008年开始,到2013年4月17日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葡萄牙里斯本春季年会上表决通过,共历经5年6稿而形成。信用证审单实务适应着新的形势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中, ISBP745较ISBP681发生了141项变化,进一步对UCP600条款反映的信用证审单实务的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一、 ISBP745概述
(一)ISBP745简介
ISBP(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具有国际结算领域信用证审单的圣经之称。它不仅是各国银行、进出口公司信用证业务单据处理的统一标准,也是法院、仲裁机构处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2013年4月17日,国际商会银行工作委员会在里斯本春季年会上通过了最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这是继ISBP645和ISBP681之后的第三个国际商会ISBP出版物版本。也是UCP600项下的第二个版本。较ISBP681作了重大修订,定义更加全面、措辞更加严谨、条理更加清楚、示例更加丰富。ISBP745包含总则部分和分项单据部分,涉及16类单据。
(二)ISBP745与UCP600的关系
UCP600是关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ISBP745对UCP600的内容与规定进行了大量的补充与解释,反映了审单实务的发展和变化,更完善,更贴近实务。ISBP745应当结合UCP600进行解读,不应孤立解读。它是UCP600标准的具体体现,是对UCP600所涉及的信用证审单实务的最佳解释, ISBP的变化反映了实务的变化和发展。
ISBP745在 Para II规定了:“本出版物所描述的实务强调了,在信用证或有关的任何修改书没有明确修改或排除UCP600适用条款的范围内,UCP600各项条款如何解释和适用。”这与UCP600第一条“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相吻合。由此可以看出信用证可以超越UCP600,一旦信用证修改或排除了UCP600,相应的ISBP内容也不再适用。
二、ISBP745的新变化
(一)明确了信用证的非单据化条件
非单据条件给信用证结算方式带来诸多有关不符点的争议。根据UCP600第十四条h款,银行对非单据化条件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即如果未提供相应的单据或在单据上未表明满足该“非单据条件”,银行也不能将其视为不符点。UCP600及ISBP681对此并没有补充规定。ISBP745 Para A26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当信用证包含一项条件但未规定表明该条件得以满足的单据(“非单据化条件”)时,无需在任何规定单据上证实以满足该条件。但是规定单据上所显示的数据不应与非单据化条件相矛盾。
案例:SWIFT MT700报文在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 (附加条款)中规定:BENEFICIARY MUST FAX SHIPPING DETAILS TO APPLICANT WITHIN 7 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交单后,开证行提出拒付,不符点为:受益人未提交证明其传真的相应单据。拒付合理吗?
分析:拒付不合理。该信用证没有要求该内容显示在FAX REPORT、SHIPPING ADVICE 或 BENEFICIARY’S CERTIFACATE等相应单据上,根据UCP600第14条规定,将把此条款视为非单据化条件不予理会。未提交证明其传真的相应单据不是不符点。
但是如果提交了证明其传真的相应单据,单据上显示的传真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而海运提单上显示的装运日期为2014年5月21日。根据ISBP745 Para A26的新规定,提交的单据显示传真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2014年5月21日后7天传真,这将视为数据矛盾,这就是不符点。
(二)重新解释了分期装运
UCP600第32条对分期装运的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但是,UCP600和ISBP681并未规定什么形式的分期时间表才是受UCP600第32条的制约分期时间表。ISBP745 Para C15则重新解释了分期装运,C15 a i和b i款明确将其分为特定期间和其他时间表。
1.特定期间为“given periods”即每期装运为一组日期或时间序列,既有开始日期又有结束日期。只有构成特定期间,才受UCP600第32条的制约,才构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常见的特定期间分为两种:(1)一个日期的序列(a sequence of dates);(2)一个时间的序列(a sequence of timelines);这两种分期的每期都是一个时段,分别有start date与end date。
案例:SWIFT MT700报文在45A DESCRIPTION GOODS AND/OR SERVICES(货物/服务描述)中规定:2014年4月份装运100公吨芸豆、2014年5月份装运100公吨绿豆、2014年6月份装运100公吨红豆。由于货源紧张,受益人4月没有装运芸豆,5月装运了100公吨绿豆。开证行以第一期没有装运芸豆而拒付,拒付合理吗?
分析:拒付合理,此不符点成立。此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分三期装运,第一期2014年4月1日开始,结束于4月30日;第二期2014年5月1日开始,结束于5月31日;第三期2014年6月1日开始,结束于6月30日。每期都是一个时段,属于ISBP745规定的特定期间(given periods),根据ISBP745 Para C15 a. i款规定:“当信用证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而任何一期未在规定期间内支款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后续任何各期均停止兑用。”即受益人如果4月未按期交货就构成迟装运的不符点,直接导致信用证的失效。
2.其他时间表是指只有结束没有开始的分期。常见的其他时间表有两种:一用“before”分期,二用“latest”分期。这两种分期只有结束没有开始,仅规定序列的最晚日期,不属于UCP600所规定的分期时间表,所以不适用UCP600第32条的规定。国际商会以往对此的意见并不统一,在R313与R246中给出了截然不同的意见。但最终国际商会在ISBP745 Para C15里重新给出了结论。
案例:SWIFT MT700报文在45A DESCRIPTION GOODS AND/OR SERVICES(货物/服务描述)中规定:芸豆,100公吨,LATEST SHIPMENT DATE:30 APRIL 2014(不得迟于2014年4月30日);绿豆,100公吨,LATEST SHIPMENT DATE:30 MAY 2014(不得迟于2014年5月31日);红豆,100公吨,LATEST SHIPMENT DATE:30 JUNE 2014(不得迟于2014年6月30日)。由于货源紧张,受益人4月没有装运芸豆,5月装运了绿豆100公吨。开证行以第一期没有装运芸豆而拒付,并援引UCP600第32条的规定作为依据。拒付合理吗?
分析:拒付不合理,此不符点不成立。此信用证的分期虽然规定了三个最迟装运日期,但是LATEST只有结束没有开始。根据ISBP745 Para C15 b.i款规定只包含最迟日期的时间表并不属于UCP600规定的分期时间表,不适用UCP600第32条的规定。即芸豆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如果没有全部装运,只会影响当期的不符,并不会导致信用证的失效,并不影响后面的绿豆、红豆的继续装运。只要绿豆、红豆的装运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表装运,即100公吨绿豆必须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装运;100公吨红豆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