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加速森林资源发展(2)

2012-08-28 21:08


  定向培育、营造原料用材林。当前,伊春林区营造的人工林都是以培育大径级材为目的的用材林。随着林产工业的发展及林产工业新工艺的采用,培育单一的材种显然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按着木材用途,实行定向培育,采取细致整地、短周期大密度造林等措施营造原料林是充分利用林地资源,满足人造板、造纸工业原料,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三、深化改革,完善营林责任制
        (一)要把森林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实行经营责任制
  1.以林业局为单位,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经营区的各类土地面积和森林资源。2.依据森林法规定和近期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文献,确定承包和各年度的各项经营承包基数(包括森林覆被率、生长率、生长量、采伐量、更新造林抚育、森林保护)。3.根据林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经营承包期最少10年,并应将林业局长、场长、所长的任期与森林经理期相一致,以便考核经营承包期的效益。4.推行林业局局长责任制。林业局长以法人地位按着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与主管部门签定任期森林经营契约(合同),以法律形式确定经营森林责、权、利。局长与场、所长;场、所长与经营承包职工也应签定经营合同。5.加强对森林经营承包的监督和审计工作。除了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制定正确政策,完善承包机制外,还必须加强监督和审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要健全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实行上级监督制。对森林经营承包者(局长、场长)任职期满或离任时,由上组长资源管理和审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经营效果审计,并依据契约规定实行奖罚。
        (二)完善林价提取使用办法
  由于林价是按销售额提取的,对在不同森林资源条件下生产木材的投入产出起不到调节作用,因而,哪里资源好(出材多、材质好),生产条件好(集材距离近,投入少产出多),就先采哪;对那些费工多、售价低的小径木、薪材、造材截头等或扔在伐区或堆在贮木场,任其变质。为了使林价起到鼓励造林、育林、节约资源的调节作用,建议对林价进行改革:一是相应增加林价提取标准(由现在木材销售额的21%增加到30%);二是实行分级征收林价。即投入产出的不同划出等级提取林价,利多多征,利少小征,无利不征;三是关于林价的使用问题,应改变现行的按造林面积拨款、一次决算的办法为按造林成果统算的办法,即时在造林时按计划标准预支造林费,等到造林承包期,再按造林成果统算造林投资。对企业领导者及造林承包者进行奖罚,使造林成果与投资效果、承包者的利益挂起钩来。
        (三)关于木材流通体制改革
  由于我国是个少林的国家,木材供需矛盾将长期存在,因此,在今后一个时期实行木材供应双轨制还是必要的,但要逐步减少“统”的那块比例,并使之与市场价格逐渐缩小差距;对“放”的那块帽应真正放开,使之进入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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