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 D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11-0051-07
反腐倡廉是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1] 健全法制是反腐败斗争健康有序进行的根本保证,2015年6 月26 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进党内反腐倡廉法规的完善与发展,对加强党风廉洁建设,惩治预防腐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内反腐倡廉法规的内涵与特征
要揭示党内反腐倡廉法规的涵义,离不开对“反腐倡廉”和“党内法规”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反腐倡廉”这一提法在中央有关重要文件或报告中出现多年,已经成为惯常用语,指向的内容就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中国共产党党内,“党内法规”的提法也由来已久。早在1938 年,毛泽东同志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就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2] 528 。1992 年党章修改时,“党内法规”被正式写入党章。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关于“党内法规”概念的界定,是指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区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3]。结合这两个基本概念,我们认为,所谓党内反腐倡廉法规就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党内规范制度的总称,包括中央、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党委颁布的不同层级的法规。反腐倡廉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基础主干法规,其内容根据《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 年)》中的列举,主要包括权利运行与监督、预防腐败、查办腐败案件、纪律处分制度和党员申诉、处理检举和控告、纪律监察体制机制等6个方面。
党内反腐倡廉法规是我国反腐倡廉法治体系在执政党内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国内法中,所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涉及反腐倡廉的规范都属于此范畴;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反腐倡廉规范的也属于此范畴。随着200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承诺范围内,履行反腐败国际公约已是我国的义务。也就是说,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外延已经延伸至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的相关国际法规范。在党内法规这一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自体系的建设,对现有的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修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近4 年来,修改和新制定的反腐倡廉方面的法规多达20多部,形成了以党章为核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主要支撑,其他若干规定、办法、细则等为基础,涵盖预防、规制和惩治三大功能的党内反腐倡廉法规体系[4]。在长期的反腐败实践中,我国形成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并行的规范治理结构,这是由我国国情和党情决定的,与我国政治体制运行实际相适应、相协调。党内法规在反腐败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整个法治反腐的重要手段和武器。
和反腐倡廉法律相比,党内反腐倡廉法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党内反腐倡廉法规本质上属于政党内部的管理规范,在严格意义上,仅对本党组织及本党党员起约束作用。二是行为规范的严厉性。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先锋队性质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要严于国家法律,为了保障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党员行为的规范上要求更高,标准更严。三是规范功能的多元性。党内反腐倡廉法规注重“以法治党”和“以德治党”的结合,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综合治理,更加关注党的内部建设, 体现了指引和导向功能。四是惩戒手段的特殊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内对党员的处分限于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这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因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区别,主要是基于党员的政治身份做出的决定。应当明确的是,党员干部受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双重约束,而非排斥和选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