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告诉我们,雷锋精神本身蕴含着深厚的道德情感,而学习雷锋精神同样需要带有一种深厚的道德情感,只有在情感的碰撞中才能真正体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关爱他人就是关爱自己”的快乐,认识到它们的深刻意义。一般而言,道德情感总是从最朴素的情感内容出发,通过对人们内心深处最普遍心理形式的唤醒激发人们的仁爱心、同情心,进而激发人们的正义感、责任感、义务感等内在道德情感。列宁指出,博爱以及与其有关的其他情感,不仅是无产阶级的,而且是“整个民主派最起码的、最基本的前提、信念和原则”[8]317。道德情感的形式是普遍的,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有道德情感的存在,然而,它们的内容却略有不同。资本家们在谈及道德情感时更愿意用“仁慈”“同情”这样的词汇来表达他们的博爱情怀,斯密就在《道德情操论》中以“同情”为基石建立起了他的一整套情感主义伦理学体系。然而,在马克思主义伦理道德中,我们更强调无产阶级作为主体,他们的“良心”或“良知”在道德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提到“良心”时,一般认为这是人人都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就像吃饭喝水一样是人的本能,当两人争吵,一方说另一方“没良心”时,这意味着被指责方已放弃了最基本的道德底线。然而,道德心理学意义上的“良心”要比一般意义上的“良心”或“良知”复杂得多。作为道德情感中的核心情感,良心不仅是使道德守住底线的保障,同时也是使道德崇高起来的基石。在道德心理学中,良心有着专门、明确的定义:“良心是人的行为的最古老最隐蔽的个性调节者之一。良心同义务感、荣誉感和自尊感一起,使人意识到他对于作为道德选择主体的自己、对他人和整个社会的道德责任。良心是个人的道德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的表现之一”[1]127。良心既是主体的道德意识,又体现着社会的道德责任;它既是自我感受的载体,同时也是社会评判的主体。因此,道德心理学意义上的良心概念具有复杂性与丰富性的特点,总结来说,它是“情感与理性的统一”“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动机与目的的统一”。
首先,良心是“情感与理性的统一”。它不仅具有爱憎好恶的感受能力,同时还具有是非善恶的评判能力,可以说,良心本质上是感性和理性的结合体。良心作为道德情感的核心内容,为什么说它还具有理性功能呢?这是因为当我们在对身边事物及其关系进行道德评价时总是在一定的道德认识基础上进行的。道德认识的确有其先天一面,如面对残杀同胞的人,我们会本能地感到憎恶与痛恨,但另一方面,在道德认识中绝大部分内容来自后天的教育和培养。当提及雷锋精神时,我们会认为它所蕴含的关爱他人、乐于奉献、艰苦奋斗等道德品质是优秀的,是值得肯定的,这就是经受了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结果,经由教育而上升为理性的道德原则,于是,当个人良知在面对这些品质时就会显示出一种敬佩感和亲近感。因此,良心的第一个特质就是感性中蕴含着理性,而理性中又渗透着情感。
其次,良心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从个体意义上讲,良心是共同体中个体成员的道德情感,它具有独特性、不可见性、私密性等特点。良心不同于法律,可以成文成书供全社会成员参考,良心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隐秘的,通过道德主体的内心发挥作用。很多人在做了好事之后不留姓名,不想让社会其他成员表彰他们的感人事迹,这正是基于他们不愿意让良心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而选择的一种低调处事的方法。但与此同时,良心也反映着社会的道德准则,具有社会性的一面。例如在某些东方国家,“混浴”被认为是道德的,体现伦理生活秩序的,每逢“混浴节”,一家三代,男女老幼一起入浴,在洗浴中交流感情,其乐融融。但在中国这种习俗却被认为是落后的、不道德的,如果在中国出现如此之事会令人“羞愧难当”。因此,这又体现出良心具有社会性的一面,个人的道德原则必须和社会的道德原则保持一致才能实现良心上的安稳。
第三,良心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作为内心最强烈的道德情感和道德原则,良心无疑是实现道德自律的最有力保障,当我们做出一件违背良心的事情时,内心受到的煎熬会长久伴随在日常生活中久久挥之不去,它警示我们当再次遇到相同状况时必须按照良心所要求的行事,否则就会承受精神上巨大的痛苦。因此,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良心是最高级的道德法庭”[1]132。不仅如此,良心在充当道德自省者的同时也充当着道德监督者。当我们在公交车上看到老人和妇女而没有让座时,他人指责的目光会让当事人如坐针毡、羞愧难当,这就逼迫道德主体做出道德选择,即使并非出于本心,但迫于良心的压力也不得不去做。因此,良心在保持着道德自律的基础上肩负着他律的职能,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
最后,良心还是“动机与目的的统一”。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既有康德式的高贵的道德理性,主张从道德律令自身出发,坚持动机的理智性和绝对性,即使道德行为的结果与动机相反也要坚持原则的义务论观点,也有密尔式的功利主义道德伦理,主张从最大幸福的结果出发,即使手段具有某些非人道性也在所不惜。从道德情感中的良心出发,其特点在于它既是道德行为的动机,也是道德行为所期望的结果。当我们在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实践时,我们总是期望这一判断或行为是出于良心的,得到的结果也是符合良心的,它必须在整个道德过程中同良心保持一致。践行雷锋精神,我们不会期望出于好心却办了坏事,在扶起摔倒老人的时候,我们更不会期望被反诬自己撞倒了老人。只有在“动机与目的的统一”的基础上,我们才能谈对雷锋精神的认识,谈如何去实践雷锋同志的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