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税法治推进反腐常态化(2)

2021-05-13 21:22

反腐败制度民主化:财政民主原则是指政府依法按照民众意愿,通过民主程序,运用民主方式来管理公共财产。我国《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从形式和程序上保证了财税的民主性。财税民主要求赋予人民对财税事项广泛的监督权。反腐败的法制规范实际上是明确财政支出的边界。其中,财政支出民主和财政预算民主是财政民主的应有之意。首先应当表现在经过人民和政府的充分博弈达成财政支出的决策;其次重视预算过程,注重民意表达和监督。具体至财税制度,其在形成过程中,应构建“参与式民主”和“协商式民主”平台以确保制度的相关利益代表参与立法过程,表达诉求。坚持通过立法推动改革,增强改革的利学性和民主性。

反腐败制度公平化:财政公平原则包含着制度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制度上主要体现为一种平等。财税公平的实质为在践行中贯彻税捐公平原则。就反腐败财政制度而言:在内容上,应侧重于财政支出层面,即财政分配应符合一国社会绝大多数成员认可的正义观念。第一,支出的范围法定化;第二,支出标准的科学统一;第三,财政转移支付中的地区均衡和财政公平;最后,财务制度执行状况要能实现财政公平。必须将现行的财政监督管理执行进一步具体化、细致化、严格化,保证财政资金真正公平地使用到了应有的地方。

具体制度衍进思路

研究腐败发生的几个重灾区可以确定财税法规立法的重点领域:2009年和2010年的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迅速扩大,超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支付的确定权力分散于中央各部门,因此催生了“跑步钱进”现象,成为权力寻租的“重灾区”。未来财税立法要逐步减少专项转移支付的范围,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范围。财税立法要规范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等收入分配和支出的透明度、公开化。 “三公经费”总额常年居高不下,其使用有一定的必要性,财税法规应当为其制定标准,公开花费。

《预算法》的预算公开制度是对权力运行机制的常态化促进,是一剂持久剂。预算公开能够限制政府,避免权力暗箱操作。预算公开比以上制度尝试更进一步,通过更加细化的支出项目来刹住贪腐、奢靡之风。长久以来,政府部门在收钱和花钱方面,不断遭到质疑。比如年底突击花钱,预算编制过粗,部分收入没有纳入预算。预算外收支不受人大审查、监督,缺少制约,有的地方政府发一个红头文件就能随意收费,收上来的资金往往形成“小金库”,引发贪污腐败。预算公开有利于保障民众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预算管理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预算公开既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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