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发达地区城市群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以武汉城市圈为例(2)

2021-05-13 21:24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以及各城市“重发展轻环保”的思想,使得武汉城市圈生态环境逐渐恶化。主要表现为: 一是城市圈多年来高强度的开发消耗了大量资源,城市圈生态系统功能开始退化。圈内的湖泊、湿地不少因围垦、过度开发而萎缩,水质污染、功能下降。域内的农业地区因以“高能耗、高物耗、高排放和高污染”为特征的化学农业、石油农业、机械农业为主的高碳农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域内农业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二是部分地区因多年矿业采掘造成的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现象严重;三是圈内大江大河(长江、汉江)水质维持功能堪忧,中小河流污染严重。

2.2 城市群区域不协调发展的成因分析

城市群区域不协调发展的因果关系可以用图1加以说明。

城市群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在城市群内各城市间配置密切相关。由于我国以前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当时城市群资源配置主要是靠政府的行政指令进行的,地方政府的行为在其配置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尽管中央政府的计划在城市群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只能默许地方政府的行为。各城市的地方政府在决策上拥有很大的权力,使得计划体制具有了不完全性,在这种不完全性的计划体制下,各城市的地方政府出于自身的需要,大搞重复建设,形成了各城市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产业结构体系。这就是我国城市群发展中出现产业结构趋同的历史根源。各城市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仕途升迁,在他们选择产业投资中,不仅要考虑经济业绩(增加财政收入),更要考虑相对业绩(地区GDP增长),因此,他们宁愿保持与竞争对手相似的产业结构,也不愿承担在仕途升迁博弈处于下风的风险。在这种地方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扭曲的背景下,区域合理分工就很难形成了,产业间联系就很弱。到了我国转型时期,欠发达地区市场发育程度不高,该地区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地方政府在城市群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各城市产业结构趋同不会发生根本性好转。

我国推行市场经济以后,城市群的资源配置和利用就存在两种方式:市场方式和行政方式。市场方式就是用价格信号来引导资源的配置和利用;行政方式就是各地方政府用非价格手段,通过行政权力来实现资源配置和利用。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引起这两方面的失灵,即市场功能性失灵和政府功能性失灵。由于这两方面的缺失,使得城市群的大城市特别是首位城市拥有了丰富完善的公共产品,这是其他小城市所不能比拟的,这就导致了经济资源(产业、人口等)和政府资源都过度集中于大城市,从而形成现今的一种典型的一强众弱的“单核—断层”的城市群空间格局和基础设施过度集中于大城市的不协调现象。

区域外部性导致区域生态环境恶化。所谓外部性,是微观市场主体的行为对第三方产生的不需要补偿或获得收益的影响,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区域外部性主要是指一个区域的经济活动对其他区域产生的不由其考虑或承担的或正或负的影响。区域生态环境恶化是由区域负外部性造成的。这种负外部性又是由微观经济主体的负外部性(市场负外部性)和宏观主体的负外部性(政府的负外部性)引起。各城市的利益主体可分为两个:市场主体和地方政府主体,这两个主体构成了各城市区域利益主体。区域利益主体形成的利益区域边界与区域行政边界并不重合,不同的“行政—经济”区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并不能计入市场交易之中,由此产生了区域负外部性问题。这种区域负外部性,究其根源是由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交织作用引起。首先,政府功能性缺失。中央政府由于信息不对称没有办法引导公共产品合理分布,地方政府为自身利益“各自为政”,再加之,地方政府强大的资源配置功能扭曲了城市群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得经济资源和行政资源过度向城市群首位城市或核心城市集聚,造成普遍的“大城市病”现象,而另一方面,首位城市或核心城市对外围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极小,外围城市长期由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所主导,外围城市环境资源压力加大,其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其次,市场功能性缺失。微观经济主体(个人、企业)为自身的利益,会产生负环境外部性,而这种负外部性又会放大成区域负外部性。在区域间生态、环境和经济利益的矛盾冲突中,区域会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趋向于产生负的外部性的活动,而使正外部性的行为明显地供给不足,甚至导致“公地悲剧”的后果。处于长江流域上游地区城市“因地方保护主义”对企业向河流排放污染采取默许的态度,而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缺乏积极性;一些区域为牟取经济利益将大量宝贵的湿地资源围垦、过度开发,致其湿地资源萎缩,水质污染、功能下降。

3 城市群协调发展机制

城市群可以看成是一个由自组织系统和他组织系统组成的复合系统,包括了经济系统、社会系统、资源环境系统、公共服务等若干个子系统。从系统论的方法看,城市群协调发展就是要使城市群整体系统与子系统、子系统与子系统之间协调发展。

首先,市场机制是协调城市群整体系统与子系统发展的主导机制,它是引导自然资源、资金资源、劳动力资源等要素自由流动、促进产业合理分布、中心城市形成、城市协调发展的基础。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仍然是以“公有经济”为主体,私有经济相对不足,加之,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如对市场的负外部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无能为力,影响了城市群整体系统与子系统之间的协调发展。

其次,城市群内各城市协调发展离不开制度一体化、公共产品合理布局、环境保护与协作机制等基础条件,这是市场机制所难以解决的,需要政府的干预机制。在政府干预机制的作用下,促进圈内不同城市间的分工合作,解决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负外部性。

第三,政府在矫正市场机制负外部性的同时,又可能产生新的负外部性,即政府的负外部性。这需要第三方组织协调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城市群协调机制如图2。

4 对策建议

城市群系统协调机制由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民间组织机制三方面组成。市场机制是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基础,通过市场机制使自然资源、资金资源、劳动力资源能够在各城市自由流动,使城市群经济空间结构、产业分布趋于合理。政府机制是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保障,通过政府机制矫正市场机制缺陷,使公共产品供给均衡,区域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民间组织机制作为城市群协调发展的补充,通过监督协调政府行为,防止政府行为在矫正市场负外部性的同时产生新的负外部性。有鉴于此,给出如下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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