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族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创新性研究

2021-05-13 21:26

黎宇霞 胡晓东

(中南民族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已占据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国家也一再出台政策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而民营企业最常见的就是家族企业,由于家族企业通常股权高度集中于家长或家族,易引发一系列企业风险,分析了我国家族企业在公司治理制度方面的现存问题,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家族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创新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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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族企业;“黄光裕案”;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6.014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专项基金“我国家族式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创新性研究”(项目编号:CSY10021);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促进湖北工业经济发展的科技税收政策研究”(项目编号:QSY09052)。

作者简介:黎宇霞(1971-),女,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商法、公司法;胡晓东(1969-),男,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税收筹划。

收稿日期:2015-01-06

1 关于家族企业定义的主要代表性观点

著名企业史专家钱德勒说过,“企业创始人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一直掌握有大部分股权,与经理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哈佛大学教授唐德利说过,“满足七个条件中的某一个或数个条件,即可构成家族企业。”

中国台湾学者王国光从家族企业的发展阶段与组织形态将家族企业分为四种形态。中国台湾管理学家叶银华提出了以临界控制持股比率将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差异性和家族的控制程度纳入家族控股集团的认定。中国大陆学者潘必胜在钱德勒所下定义基础上对家族企业的外延有所扩展。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我国大陆学者曾向东认为家族企业必须拥有“四个权”,所有权是前提,经营权是形式,控制权是关键,继承权是保证。

综上所述,笔者比较赞同学者潘必胜的观点,那么国美集团是否属于家族企业呢?笔者认为,国美集团在被黄氏家族持股33%实现控股并由黄光裕担任董事长的时代是典型的家族企业,因其所有权和经营控制权高度统一。而在黄光裕被捕入狱后,黄虽不掌握经营权,却仍占据公司第一大股东座椅,掌握部分所有权,由陈晓等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公司的这个阶段,是否还属于家族企业呢?有人认为国美已不是家族企业而进入公众公司的范畴,但笔者认为其依然是家族企业,且属于潘必胜所言的第三种类型。所以这也正是黄光裕虽然深陷牢狱但仍竭力维持30%的控股权,并力主黄氏代表-邹晓春和其妹黄燕虹进入国美公司董事会担任董事的原因,其目的就在于避免家族股份被稀释,家族控股地位和控制权不保,自己一手辛辛苦苦创业打拼的家族企业落于外人之手。

2 我国家族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现状分析

2.1 我国家族企业在公司治理制度方面相比其他企业既存的优势

(1)家族企业的组织基础是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多缘群体,有利于家族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运行和实现。家族企业的信任机制和浓烈的“家文化”是实现公司治理制度的良好基础。

(2)产权结构比较单一,有利于企业作出决策。家族企业多实行单一化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合一或“形(式)分实(质)非”的结构,特别是在企业发展初期,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家族股一股独大,在股东会表决上占有绝对优势,故股东会很容易通过各项决议。

(3)关键权力为家族企业核心成员所把持的集权化管理,有利于减少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和监督成本。

(4)家族企业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的高度统一,有利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这种模式使家族企业在公司管理上上下同心,一致对外,因而企业具有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公司治理效率得到很大提高。

(5)家族企业治理以家族规则和伦理规则的管理办法为主,能够加强经营管理上的协调性和统一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家族企业内部存在的特殊人际关系有利于企业信息网络的形成,从而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支持、融资和物质资源等便利条件。

国美公司就是黄俊钦和黄光裕两兄弟经过多年打拼和努力而成长起来的典型家族企业。在企业创业初期,他们那种所有权、经营权和控制权高度统一的家族治理模式加快了国美公司的发展速度,为其成为国内最大的家电零售企业立下了汗马功劳。

2.2 我国家族企业在公司治理制度方面既存的问题

(1)家族控股,产权单一,不利于社会有效资源的引入,阻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家族企业的“三会”制通常是形式上的。家族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高度重叠,甚至家族企业的决策变为家长的个人决策,造成企业投资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失误,甚而导致企业解体或倒闭。另一方面,家族企业公司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一些家族企业虽然表面上设立了监事会,但因家族企业监事会成员多为家族成员,当家族利益与他人利益不一致时,他们就会牺牲他人利益来维护家族的利益,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如黄光裕在入狱之前,一直担任国美集团的董事长,整个公司决议常常演变为黄光裕的个人决策,与此同时公司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这些都为黄光裕实行独断专行,进行内幕交易等犯罪行为埋下了隐患。

(3)任人唯亲,不利于企业广揽人才和科学管理,也缺乏对家族以外人力资本的激励作用。在我国家族企业中,一般由家族成员担任公司高管,家族以外员工很难进入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这大大影响了普通职员为升级加薪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和对企业的归属感,更不利于企业选拔人才。同时,家族以外的员工由于一般不持有公司股份,因而对公司的关切度低。

(4)浓厚的家族文化、家族观念和家族利益使得家族企业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放权方面,相比一般企业,更显对家族成员之外的人员担任高管的不信任或顾虑重重,从而影响职业经理人的引入。而即便是引入了职业经理人,一种情形就是由于家族股东在企业中的绝对权威及其对企业的指手画脚,容易导致职业经理人的威信难以树立,直接影响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如在国美集团收购永乐,而由原永乐公司总裁陈晓担任国美公司职业经理人的很长一段时间,在黄光裕的阴影下,陈晓在国美集团的威信并不高。另一种情形是引入职业经理人可能存在“引狼入室”的隐患,如陈晓在黄光裕被捕入狱之后,就有篡夺国美公司控制权,违背职业经理人道德之嫌疑,这恐怕是世人共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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