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言语行为理论的诞生和发展——从奥斯汀到塞尔(2)

2012-08-28 22:04


    “语力”的提出是为了区别施事行为与说话行为。奥斯汀将说话行为又细分为“发声行为”、“发音行为”和“表意行为”。说出一句话先要发出声音(即发声行为);但不是发出任何声音都行,必须是属于某语言的音(即发音行为),音又必须有义(即表意行为)。这样一来,言语行为就完成了,它的意义就是话面意义。但他的区分仍显混乱,因为有时候意义等于语力,如,"I  apologize"。很多时候,意义虽然限制语力,却不会穷尽语力。
    奥斯汀的学生塞尔对老师的划分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表意行为”实际上与施事行为重叠。能用作表意行为的动词都可以做施事行为的动词(3}。因此,塞尔把说话行为拆成“发话行为”和“命题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不变。其中,发话行为统一了奥斯汀的发声和发音行为;命题部分包括指称和陈述,是不等同于语力的,如:(4)Sam smokeshabitually. (5) Dose Sam smoke habitually? (6) Sam, smokehabitually! (7) Would that Sam smoke habitually.这四句的命题是相同的:Sam(指称),smoke(陈述);但语力却分别是“陈述”、“提问”、“要求”和“祝愿”。

    塞尔(s1结了奥斯汀划分法的不足:混淆了施为动词和施事行为;并非所有动词都是施为动词;三部分划分法存在着重叠;每一类中的内容纷繁混乱;许多动词都不满足归类的定义;划分缺乏统一的标准。    三、言语行为的分类
    塞尔在对言语行为重新分类时确立了分类标准。他认为任何言语行为都有命题内容和语力,要分类先要分清二者的区别。他拟定了作为决定和划分言语行为基本要素的十二个方面:施事行为目的的不同;言词与世界间的适切方向不同;所表达的心理状态的不同;追求施事行为目的的迫切程度;说话者与听话者的身份地位与语力之间关系的不同;施事行为与说话者和听话者的利害关系的不同;实施话语与语篇之间关系的不同;语力显示项决定命题内容的程度的不同;必须通过话语来完成与不必通过话语来完成的施事行为间的不同;实施是需要语言以外的社会规约与不需要语言外的社会规约的施事行为间的不同;有施为句与没有施为句来做某一施事行为的不同;实施施事行为风格的不同。
    其中,只有三条是主要的原则与参照,即:施事行为的目的;言词与世界之间的适切方向;所表达的心理状态。此三条连同命题行为中的命题内容,建构出了塞尔对施事行为划分的标准,即现在所说的要完成施事行为所必需的四条合适条件:基本条件(}语的目的)、真诚条件(表达的心理状态)、先决条件(言词与世界间的适切方向)和命题条件喻题内容)。塞尔在此基础上将施事行为分为五类叽

    四、间接宫语行为
    生活中,为了使表达更婉转、更礼貌,人们有时用多句言语表达一个言语行为。例如:It’s getting cold here.(--言多行,先表达出感觉,再暗示听话者关门或关窗)。塞尔经过研究,在1975年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语力不等于字面意思,一种主要的施事行为(即语力)通过另一种次要的施事行为(即字面意思)间接实施,这种言语行为可称为间接言语行为。
    言语行为理论是从哲学土壤中绽放出的语言学奇葩。上世纪50年代,奥斯汀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他提供的言语与行为间的关系为语言学中“意义”甚至“语境”的发展开启了一扇新的窗口。塞尔又将其观点更进一步发展,理清了命题的内容与施事行为的关系,树立了明确的言语行为分类与描述标准;还扩展出更符合现实的间接言语行为。而今,言语行为理论已经浸透了多个语言学领域,包括语用学、第二外语习得和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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