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广西濒危语言保护对策(2)

2012-08-28 22:21


  三、濒危语言生存和发展的几点思考
  1.语言政策确保濒危语言生存环境
  建国以后,我国实行民族平等、语言平等的政策。在《宪法》中,对我国的语言政策作了这样的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证本地方各组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这从法律上确保了各民族语言文字享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了各民族有选择使用符合自己需要的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这从根本上体现了我国各民族平等的民族关系,也体现了我国对于语言多样性和生态性发展的支持。
  我国十分关心少数民族语言的发展,致力于推行建立良好的民族语言发展环境。广西地区是我国最大的壮族自治区,如在1992年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在壮族聚居的地方,政府部门要根据需要配备壮文翻译,使用壮文参加考试与汉语具有同等效力、在执行职务时力争做到同时使用壮、汉两种语言文字等。同时还提出加强对壮语文的新闻宣传,各壮族聚居地要积极转播广西人民广播电台的壮语广播节目,根据当地需要办好壮语节目,要进一步办好民族报刊、出版民族图书,等等。
  因此可以说,国家政策上的支持,是民族语言发展的基本保障。
  另外,针对广西地区民族复杂的语言情况,我国在20世纪多次开展在广西地区的民族语言调查,主要有30年代以李方桂为代表的西南边民语言调查,50年代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和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调查,80年代以来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中央民族学院以及广西民族学院组织的西南民族语言调查。这些调查为我国进一步制定语言政策提供了可靠翔实的依据。
  2.民族聚居为濒危语言的生存和发展创造环境
  汉语是我国的民族共同语,大多数的人在大部分公共场合使用这种语言。尽管从整体上看,广西地区的少数民族语言处在不平衡的双语语言环境中,是弱势语言,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在民族聚居之地,民族语言又是可以与汉语并用的交际语言,甚至在一些场合是主要的并且具有鲜明排他性的交际语言,如在少数民族家庭内部,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公共场所,在歌会、婚丧嫁娶等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上等。
  在广西地区,各少数民族普遍聚居,境内有壮族自治县、瑶族自治县、苗族自治县、仫佬族自治县等少数民族世居的地方。这是濒危语言生存的基本要素,因此,维护少数民族相对聚居的生活环境对于保护濒危语言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覆盖面较小、使用人数较少的语言来说,使用者群体聚居一地是保证语言传统延续下去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这样可以保持语言结构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由于居住在共同的地域环境中,有共同的社会文化基础,有共同的语言交际内容,使用者彼此之间使用民族语言交际的频率较高,这样对长期保持语言结构的高度一致性起着重要作用。很多调查结果均显示,聚居的环境利于少数民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
  另外,民族聚居环境也有利于减少语言内部差异,使民族语言的使用者感受到使用民族语言交际的便利性,增加交际信心。另一方面,在现在这样多语共存的社会环境中,同一语言的使用者之间还可以增强群体的认同感。如在象州县聚居的壮族,原是当地的土著民族,由于具有较强的封闭性,与外界的交往甚少,长时期在内部通行壮语,因此能保持自己的语言习惯,有“宁卖祖宗田,不忘祖宗言”的说法。他们在族群内部极为重视使用自己的民族语言,族群内的长者认识到了并利用壮语在日常行为规范中的作用,不仅本民族的社会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通过壮语的使用得以传承,加强了民族意识和凝聚力,而且也加强了对壮语的保护和传承。
  3.使用群体的内心认同是濒危语言生存发展的动力
  广西地区的各少数民族是愿意学习和使用别的民族语言,在语言使用上具有开放性,双语现象非常普遍。随着地区间、民族间交往的频繁和深入,除了本民族聚居区内的极个别老年人和一部分儿童外,绝大多数都是使用双语进行交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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