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的问题研究(2)

2021-05-13 10:38

三是执法方面。

为了保护女性的就业平等权,国家设立了许多相关机构,但是从今年来的执行状况来看,其效果并不理想,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各机关的责任分工和职权相对模糊,无法各司其职,并且程序相对繁琐。即使女性在就业的过程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有时为了避免程序的繁琐,一般不会选择向这些机构申请救济,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如何处罚、处罚的数额为多少都没有一个详细的规定。我国缺乏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这些执法部门进衍监督。

四是保护范围过窄。

劳动法偏重调整达成就业意向并签订就业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而对于处在求职阶段还未签订劳动合同,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方面却鲜有涉及。而现实生活中的很多就业歧视现象常常出现在的是后一种情况。同时相关意见明确规定公务员、军人和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这些行业中女性所占的比例也不在少数。6解决措施

一是立法建议。

(l)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公民维权的最基本依据,所以应该弥补《宪法》在女性维权反面的空白,打破现行法法律仅对公民平等就业权作出规定的局限性,为女性平等就业提供一定的保障。

(2)有针对性的修订部门法,虽然现行的部门法,例如《劳动法》中对于女性就业行进了较为详细的固定,担任然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当前在修订这些法律时,应该适当增加惩罚性规定,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并且将《劳动法》中关于企业活动中对女性的歧视行为界定范围扩大到确定劳动关系之前。

(3)制定《反女性就业歧视法》,通过颁布新兴的法律,明确禁止各种形式的女性歧视。用单位性别歧视的行为五花八门,总体可分为:显性歧视和隐形歧视。显性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叨确规定某些岗位只招收男性,将女性拒之门外;隐性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并没有任何设计性别歧视的条款,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录取意愿中偏向男性的现象尤为严重。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更要注重对隐性歧视的限制。

二是执法建议。

(l)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简化执法程序。增强我国现设的关于保护女性合法权益执法机构的专fr]性,明确下设机构职能分工,完善部门管理体系,打破各部门相互扯皮的混乱局面。同时下设多个专门组织单位,并且各单位之间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各司其职,为女性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2)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将执法深入到企业活动的各个环节中,贯穿到企业招聘、企业运行、年度考评中,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对于用人单位中的任何歧视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充分利用求职者的监督权,若发现用人单位有歧视现象应立即向执法机构申请救济。

三是司法建议。

(l)增加宪法诉讼。女性就业歧视可通过现有的三大诉讼法进行法律救济,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女性权益得到保护的最原始的依据,所以增加宪法诉讼机制可更有效的保护女性权益。

(2)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采取的是仲裁前置诉讼在后的模式,此模武会加大劳动者申请救济的难度,增加救济成本,应取消。给予劳动者更大的自由选择权。

四是完善制度。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的问题研究(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关于本科毕业开题报告范文借鉴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