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自1954年产生,从1979年引入我国以来,经历了三次重大税制改革,每一次的税制改革使得税制体系不断得到完善,更符合当时经济发展要求。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增值税依然存在纳税范围窄,覆盖不全的问题,营业税的弊端也不断凸显,如重复征税、抵扣链条中断等问题。因此,在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出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并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建筑业是最后一批纳税“营改增”范围的,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行业,此次“营改增”后,建筑业不在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且购进的原材料及机械设备等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大大的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但是由于税率由3%提高到II%,导致对于建筑业税负增减的看法不一。因此,笔者将在下文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增减影响。2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
为了准确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首先要设立几项必要的假设:一是本文是以建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为分析对象;二是“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及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双印花税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和计税基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主要是对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以及企业所得税产生主要影响,所以本文不考虑房产税等税收的影响;三是“营改增”政策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营业成本的计量产生重大影响,对其他科目如营业外收支、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产生很小或不产生影响,所以本文只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营业税及附加三个方面计算企业所得税;四是城建税为市区税率7%,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l%,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五是销售收入是含税收入,改革前后收入不变且全额征收。
基于上述假设,本文以增值税、营业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来分别计算“营改增”前后企业的总体税负,从而分析企业的税负变化。设“营改增”后企业营业收入为S,营业成本为C,购进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等可实施抵扣效应的其他购进物资不含税价款为K,建筑企业“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税率为II%,抵扣税率为17%。2.1“营改增”前税负
营业税是价内税,税额大小受营业收入影响,同时营业税又影响到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及附加,三者共同构成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由营业利润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得出,而营业利润是营业收入(含税)减去营业成本(含税)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得出。最终,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共同组成了“营改增”前企业总税负,具体计算如下:
营业税一S×(1+11%)×3%=0. 0333S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0. 0333S×(7%+3%+1%)=0. 003663S
企业所得税一(S-C-O. 0333SO. 003663S)×25%=0. 240759SO. 25C
企业税负总额=0. 277722SO. 25C2.2“营改增”后税负
增值税是价外税,税额为销项税减进项税,所以增值税不仅受营业收入影响,还受到营业成本影响。改革后建筑业不在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及附加转变为受增值税的影响,而增值税本身不纳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两者构成营业税及附加。同改革前一样,企业所得税由营业利润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得出,而营业利润是营业收入(不含税)减去营业成本(不含税)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得出。最终,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共同组成“营改增”后企业总税负,具体计算如下:
增值税一销项税进项税=SXII%-KX17%=0. IISO. 17K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 IISO. 17K)×II%=0. 012ISO. 0187K
企业所得税一(0. 9879S- C+O. 1513K)×25%=0. 246975SO. 25C+O. 03782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