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城市理论思考及对策(3)

2010-06-15 20:36

一是培植支柱企业。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和原有的骨干企业,发挥其在工业化进程中的带动示范作用,对企业在新产品开发、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扶持和服务,使他们不断壮大、转型升级。同时,积极建立和发展形式多样的银企机制,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多渠道融资,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二是加大内引外联。坚持对内对外开放并重,吸引内资外资,大力“引进来”,积极“走出去”,努力拓宽投资与招商空间。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创新招商方式,拓展招商渠道,以形成“人人都是招商主体、处处都是招商环境、时时都是招商时段、事事都关招商大局”的共识。要重点吸引国际大公司和国内大企业落户城市,力争使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要积极扩大外贸出口,扶持重点出口企业,用好、用足、用活鼓励出口的各项政策,实现外贸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是优化投资环境。在努力完善投资硬环境的同时,下功夫从法制、政策、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要进一步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为全面改善城市环境和全面提升城市形象打好基础。要继续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努力消除影响投资环境的体制性障碍。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各类市场违章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依法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经营城市的主体在于规范政府行为

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坚持精简、统一、效率和依法行政的原则,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一是建立政府退出机制。在经营城市时,政府要从市场和企业能够经营的领域逐步退出,重新调整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把原来由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济活动的政企关系,调整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间接调控关系。要建立健全政府退出机制,将原由部门掌握的可市场化资源剥离出来或捆绑起来交给独立的资产经营企业按市场原则经营。

二是将过去行政性管理转为服务型管理。建立健全一种政府对经营城市的管制机制,制定较完备的政策体系,进行法制管理。建立经营城市的企业许可证制度,对参与竞争的企业资质、应尽义务、价格和服务质量、公平交易等方面作出业务规范。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如执法监管、税务监管、价格监管等。进一步改革对行业协会、研究咨询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减少官办和垄断色彩,充分发挥该类组织在促进城市政府职能转变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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