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指出:“林业不仅要满足社会对木材等林产品的多样化需求,更要满足改善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生态需求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我国林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变革和转折时期,正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建设要承担改善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必须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要推进这一战略的实施,在战略步骤上,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态需要和森林功能,划分生态功能区,采取不同的措施培育和保护不同功能的森林资源。在生产组织和技术措施上,应调整生产技术规程,使森林植被建设由注重取材的经营行为向森林生态系统经营转变,建设以森林植被为主体、乔灌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提高生态建设的质量;同时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森林的多种功能利用实际,加大科技研究和成果推广,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让经营者能够便利快捷地得到他们想要得到的技术指导,新技术开发研究能够引领林业发展各领域新的技术潮流;在生产关系上,应调整管理体制、投资经营政策等,明确新时期政府和市场在林业建设上不同的责任和义务,真正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财政支持体系和市场调控体系,形成适应新时期林业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
要加大人工林培育,实现由以采伐天然林为主向以采伐人工林为主转变的战略目标。我国现有的16亿多亩天然林,大部分处于大江大河源头,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其生态价值无可估量,采取强制性措施保护这些宝贵的天然林资源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停止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木材供给随之减少,而需求还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加,矛盾相当尖锐。必须正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木材及其他依托森林的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在加快生态建设的同时,重视产品生产。要保护我国的天然林资源,就必须对我国森林利用结构和发展模式进行重大调整,加大人工林培育,逐步实现由采伐利用人工林替代采伐利用天然林,解决木材供需平衡矛盾,真正保护好天然林。充分利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木材及其林产品市场潜力大、农村富余劳力多、山地面积大、社会资金充裕的有利时机,通过政府宏观调控,结合市场选择,按照不同所有制经济承担的不同职能,实施分类经营,鼓励私人部门发展高投入、高收获的工业原料林及其他林产品,用较少的局部的林地换取全局的生态效益。
要发展经济、消除贫困,谋求具有可持续意义的经济增长,以自然资源为基础,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谋求社会全面进步的目标,调整生态建设发展战略。
3、寻找使市场得以表达生态学真理的途径,用经济的办法和手段,建立生态建设的动力机制。
森林提供的生态效益比其物质产品效益要大得多。据专家核算,北京市的森林生态效益是林木自身价值的13.3倍(1999年)。美国、日本等国的研究测算也表明,森林的生态效益大于其自身的经济价值10倍以上。生态建设的社会经济特性,决定了这种公共服务产品难以像一般物质产品一样可以通过一般的产品市场交易,获取收益,因此,生态建设缺乏动力机制。完全依靠政府投人,一是资金有限,二是投资效益往往不如私人投资效益高。必须采取经济办法,“寻找使市场得以表达生态学真理的途径”(《生态经济》,莱斯特.R.布朗),使生态成本进入产品价格,建立生态建设的激励机制和破坏资源生态的制约机制,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自然资源账户体系、绿色价格与投资评估体系、环境资源价值体系等环境经济制度,形成生态产品及服务投人产出的良性循环机制。
要培育生态服务市场,推动生态效益货币化、资本化。生产或消费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消耗,应当计入成本,予以折旧。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中应当包括环境成本,环境成本包括资源开采和获取的成本,环境损坏和恢复的成本,以及当代人占用后代人资源的“用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