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也能“决定”工伤?(2)

2010-06-15 20:47


    就此,老胡的希望又落入渺茫之中。
    身体病弱、家徒四壁、无以为生,又被推上法庭成了被告,老胡苦不堪言。现今,他的头疼越来越厉害,干重活就不用说了,轻活他也是勉为其难。为生计所困,已回到老家农村谋生的老胡,每天只能为卖菜的妻子做做饭。捉襟见肘的生活,哪里还有进医院医治伤病的钱!
    令老胡忧愁的是: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意味着他为了讨回自己被剥夺日久的公道,还要不休止地在各个单位间,不停地奔波,还不知要到哪一天。
    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永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一些企业打着安全生产、改制等各种各样的名义,忽视、漠视、无视甚至牺牲职工个人的权益和利益,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像强林工贸有限公司这样,以董事会的名义作出不予认定职工工伤的决定,实属罕见,也非常荒唐。实际上,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这样的决定,本身即意味着,对事实上存在的工伤事故,有故意隐瞒、不予上报的成分。企业改制前对职工的请求置若罔闻,改制后出于利益考虑,又千般阻挠,并以法律的名义固守自己的错误,这是不对的。同为企业员工,职工与股东虽身份不同,同样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职工作为弱势群体,其利益更应得到保护。这一点,是任何人都不能改变的。我们将在法律框架内,继续支持、确认XXX的工伤认定,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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