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银行监管者的视角(3)
2010-06-18 09:23
在资本监管方面,《监管办法》借鉴《新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大多数国家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法规,结合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具体情况,对参与证券化交易并适用于资本充足率考核的金融机构,分两种情形提出了资本计算方法。一是在银监会认可外部信用评级作为确定风险权重依据的情况下,参照《新资本协议》中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标准法,根据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二是在证券化交易没有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级未被银监会认可作为风险权重依据的情况下,参照《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提出了资本计算方法。《监管办法》力图通过这样一种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选用资信良好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办法》强调,要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来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并以此确定相应的资本监管政策。而且,《监管办法》从“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角度,对以不同角色参与证券化交易的金融机构,提出了统一的资本计算方法,确保以不同角色参与证券化交易的金融机构,在所形成的风险暴露具有相同风险特征的情况下,适用于同样的资本要求。总之,《监管办法》希望通过恰当、合理的资本要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在充分评估风险和成本的情况下,合理设计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既要防止银行简单地认为资产证券化必然会降低资本要求,盲目开展证券化业务,也要防止不恰当的资本要求给其带来不必要的成本,不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从而在我国金融市场规范、审慎地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
资产证券化对于中国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其实施的每一环节和步骤,在不断实践中改进其制度安排,增强法规体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积极引导其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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