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金融供给角度的农村金融研究(3)
2010-06-18 09:56
3.完善农村“公共金融产品供给”和“私人金融产品”体系。为了促进农业发展,政府需要提供公共金融产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以补贴资金的形式把政府资金引入到农业领域,提供“公共金融产品”而设立的,但采取了信贷配给制度,不能充分体现信贷的资源配置、监控和风险管理职能;其业绩是以发放的贷款是否满足政府的需要而不是贷款的运作效益和贷款的回收率来衡量的;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是提供“私人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却承担较多的公共金融产品的职责。一个金融组织同时生产两种不同性质的金融产品时,就会出现公共金融产品与私人金融产品的相互排挤现象(农村扶贫贴息贷款扶富不扶贫)以及将经济风险通过公共产品外部化的现象(商业性经营的呆、坏账转嫁到政策性业务中)。因此,政策性业务应该从商业性中分离出来,而且政策性信贷业务操作也应该逐渐商业化,一是有利于经营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可以为利用WTO“绿箱”政策创造条件。
4.鼓励和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民间金融机构不够规范,也存在诸多问题,但对于现阶段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金融对于我国的农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我们不能不顾客观需要,承袭旧规把民间金融活动视为乱集资,简单地取缔民间金融。对于在农村市场经济中自发产生的民间金融,政府应该给以一定承认、鼓励、支持和引导。针对农村市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减少其限制,逐步引导、规范民间金融机构,使其向正规化方面过渡,以达到其填补国家在农村金融方面的空白,推动农业健康发展,以实现我国农村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
5.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保险制度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增进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作用,但农业保险本身经济效益低下,而且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要积聚足够多的保险标的才能有效分散风险和降低保险费率,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户自愿联合的保险合作社都不愿或无力经营。但政府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可以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奖励、补贴、政策等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农业市场风险,促进供需有效结合。
因此,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保证农村金融产品的供给,确保资金有效地使用与投放,便成为了中国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基于金融供给角度的农村金融研究(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