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若干思考(2)
2010-06-18 12:19
4、房管部门要及时办理私房的确权登记。由建设部门会同规划、城市执法、房管、财政、地税等部门联合对私房建设进行清理。对没有违反城市规划,但立项和报建手续不完备的房产、地产,允许其补办手续,并依法核发房地产权证书。
5、物价部门要会同国土、房管部门公布土地、房产评估的基准价格。要根据各地特别是市区各个地段的土地级差地租房产行情,认真核实估价,制定买卖评估的基准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作为资产评估、交易的指导价格。
三、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效的保障
1、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凡进入辖区执业的外地中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备案。原挂靠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的评估机构要依法彻底脱钩,任何行政部门不得干预中介机构依法执业。保护和鼓励中介组织开展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
2、中介组织要按核准的经营范围.独立、公正开展业务,不得造伪做假。会计、资产评估机构要创造条件成立行业协会。制订行业标准,规范执业行为。
3、物价部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公证处等中介机构的检查监督。中介机构的各项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布,实行收费公示制。
4、积极、稳妥发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鼓励资力雄厚的企业成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贷款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要按市场化运作,银行和企业自主选择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体系。人民银行要加强引导和监管。各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贷款实行贷款法定利率。担保公司提供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动产抵押物。房管、国土、工商、公证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给予办理相关手续;税务部门应依据相关优惠政策减免营业税。
四、加快信用建设。积极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1、努力创造条件,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的征信体系,彻底改变市场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多头征信、互相封锁等状况。由经贸局会同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司法、海关等部门建立中小企业诚信工程,制订具体考评标准,对中小企业进行系统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通过社会公共查询系统对外公布。信用评价达标的企业,在采购竞标、银行信贷、工商年检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
2、中小企业要增强自身素质,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竞争力。各中小企业要把自身的信用当作无形资产来看待。凡属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一律要建立健全账务,设立专(兼)职会计、出纳和统计员,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定期向社会各有关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没有建立健全账务的企业和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银行不予贷款。同时要加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工作,改变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理顺银企关系。
3、加大金融债权的执行力度。一是各级政府要认真加强对中小企业诚信教育,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二是对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案件和银行胜诉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收费按强制执行取得的财产实额计收,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和经济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排除干扰,依法大力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三是不断完善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信用登记咨询系统的功能,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银行之间企业信息数据联网共享,有效监控客户资信动态,及时在网络中予以通报,规避信贷风险。
4、积极配合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一是财政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和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对无能力还贷的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进行盘活变现,将资产变现收入依法按偿债程序偿还银行债务二是对符合上级要求可予核销的坏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证明材料,支持银行降低坏帐率,逐步减轻商业银行的历史包袱。
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确保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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