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在我国现有的体制框架内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的最佳方法便是发展民间金融。这不仅是因为民营企业不可能从正规金融市场获得全部的金融支持,最重要的是民间金融是适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一种金融制度,在为民营企业融资中具有正规金融不具备的优势。
2.民间金融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中的优势。 民间金融内生于民营企业融资的需要,与正规金融相比较,在体制、交易费用和信息成本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首先,体制优势。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间金融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因此,民间金融机构与非国有经济在体制上相吻合。其次信息成本优势。民间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相对比较了解,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其伴随的问题;信息优势还反映在贷款的监督成本中,由于地缘、人缘和血缘等原因,交易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收集和处理借款人的信息成本很低,这种“软信息”的把握使得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了解贷款风险性,并采取相应行动。这一点恰恰是正规金融所不具有的,也解决了民营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这一最大融资障碍。再次,交易成本优势。民间金融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的内容简单而实用,可以针对企业不同的信用状况、资金用途、抵押担保情况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较之与正规金融机构复杂而漫长的运作程序、统一化的规则和标准化的信贷合同,民间金融更具有灵活性和交易成本优势;同时民间金融组织本身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合同执行期间,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贷款的归还期限、利率、归还的方式等进行创新和变通,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具有相对较低的交易成本。最后,灵活有效的担保优势。民间金融组织关于担保的灵活安排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抵押担保约束。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过政府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数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如房产、土地等。由于金融双方居住的地域相近并且接触较多,不被正规金融机构当做担保品的财物仍可作为担保品。同时,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存在一种社会担保机制。借贷双方存在信用关系的同时,更是处在社会联系中,这种社会联系就是种无形的资源,会给双方带来精神或者物质收益。
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民营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具有相对于正规金融较低的交易成本和更直接的自发激励机制其在信贷的风险识别、风险定价和风险控制上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因而应该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民营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具有相对于正规金融较低的交易成本和更直接的自发激励机制其在信贷的风险识别、风险定价和风险控制上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因而应该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三、引导和发展民间金融服务于民营企业的融资
20世纪80年代,民间金融率先在浙江省出现,福建、广东等省随之兴起。近年来,民间金融活动十分活跃。据中央财经大学一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地下金融状况进行实地抽样调查,对各地区地下金融规模、农村地下金融规模、中小企业非正规融资规模进行测算,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亿元至8164亿元之间。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民间金融甚至支撑起了当地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但是,民间金融具有两面性。换句话说,由于其本身的固有特性,民间金融在对民营企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当民间金融与行政干预和地下经济紧密结合时,它变得尤为危险。因此,发展民营经济,必须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在不断增加民间资本的增值能力的同时,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并对其加强监管,充分利用民间资本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