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费信贷借款人存在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而商业银行无法掌控这一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外,银行有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美国消费者到银行申请按揭购车,银行职员立即将他的“社会安全保险号码”输入电脑,查询以往的消费贷款有无不良记录,查实能按时还款后,立即通知汽车经销商可以为其选车。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仅在8个省市试运行,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例如,在发放助学贷款时,许多银行经常采用学生互保方式,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毕业生就业压力上升,那么大多数学生都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加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
四)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服务体系尚未形成,贷款手续烦琐流程复杂。从银行角度来看,“风险主导型”的业务开展模式制约了员工营销个人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如工行规定,新增的个人消费信贷不良贷款率最多不能超过 %,即100万元的贷款只能出现 元的不良,否则经办人员就要下岗,这种对“零风险”的片面追求束缚了员工手脚。从客户角度来看,银行在办理消费贷款业务时尚未实行封闭的流水线型操作,涉及的相关社会部门复杂却又各自独立,办理手续较为繁琐,如办理一笔住房抵押贷款,贷款申请者要跑当地房管部门、土管局、公证处、税收保险等部门,需要耗费很大精力,令消费者望而却步,影响了他们申办消费贷款的积极性。
四、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问题和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对信贷风险的防范必须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与配合,从法律法规、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着手:
一)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转变传统的消费观念,增强消费意识。中华民族“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确是民族的美德,但现在的问题是要引导广大居民怎样把传统观念与改善现实生活结合起来,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因此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客户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收入会稳步增长,要倡导广大客户从传统的消费观念走出来,克服"无债一身轻"的思维定势。特别是针对一些收入稳定的家庭,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要积极引导他们敢于负债消费、超前消费。
二)出台《消费信贷法》以完善和规范金融机构与公民个人的消费信贷行为。当前我国调整规范个人消费信贷的文件层次较低,如《个人定期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2月12日发布)、《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5]220号、《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发布)等,这些办法和意见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的层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更为了适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必将会出现的个人消费信贷高潮,有必要建立一个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同时,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条款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个人信用担保、保险制度,以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健全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