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不得与村民自治原则相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管理本村事务。”因此,推行“村账镇理”的根本原则是要保证在农村集体财产“四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居经济集体组织采取自愿委托方式实现民主理财。村委会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自愿将村级财务委托给“服务中心”代管,村居的资金仍然归村集体所有,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大会仍然是集体财务的管理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动用农村集体财产,不得阻挠资金所有者的合理开支。镇(街道)不能违背村级意愿,搞行政命令强制代管或越权擅自挤占村级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与使用权,改变村集体基本核算单位。这样,建立在合法、合理和公开、民主的基础上的“村账镇理”制度,才能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约束力。
三是要抓好农村财务管理队伍的建设。推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会计队伍建设至关重要。一要维持代理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其作为监督主体的工作独立性,便于其放开手脚开展工作;二要定期组织对代理会计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尽快适应岗位需要;三要严肃纪律,建立农村会计岗位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对代理会计和报账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委托代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作者单位:市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