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矿山企业重组改制问题的思考(2)
2010-07-11 01:03
股份制改制
如果国有矿山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或申请发行股票实现公开上市,必须明晰矿山权的权属关系。对于拟公开发行上市的矿山企业而言,能否将矿山权注入上市公司有时是发行成功与否以及提升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价值的重要因素。结合我国实践情况,改制的国有矿山企业矿山权的处置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国有矿山企业已取得的矿山权。《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矿山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山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山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对国有矿山企业存续的矿山权,可以直接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以在改制时将矿山权滞留在母公司中,在适当的时机,通过转让、增资、租赁的方式将矿山权转移至股份公司中。这种方式,股份公司与母公司的交易方式灵活,自主性强,不影响股份公司的发行和收益,但应当避免关联交易成为操纵利润和二级市场价格的工具。
国有矿山企业尚未取得、且正在取得过程中的矿山权。股份公司可直接代位原矿山权人出让取得矿山权或转增股份公司国家资本。根据《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山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山权申请人授予矿山权的行为。因此,国有矿山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由改制后的股份公司按上述规定直接向矿山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让矿山权,并缴纳矿权价款,以拥有矿山权。此种方式适于现金流充足、没有财务压力的公司,矿山权权属清晰,程序相对快捷。又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2004)》的规定:因国有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改制等,以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出资或入股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股份公司可以将应缴纳的矿权价款转赠国家资本,不需要直接发生现金支付,但是,股本的扩张直接导致每股净收益的减少,能否满足发行条件和得到投资者的认可成为影响发行的障碍因素。为进一步推动矿山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自2005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发文暂停受理国有矿山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赠国家资本金事宜,实践中依赖国家政策的支持。
矿山权出租
《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指出:矿山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山权。这种方式是国有矿山企业将矿山权以租赁或者特许使用的形式将矿山权转移给其他主体使用,使用者可以是其他国有企业、新设项目公司、股份公司等;同时,向使用方收取租赁费或特许使用费。如此,国有矿山企业无需就该矿山权继续资金投入,对矿山权人资金紧张或者该矿产资源不适于矿山权人勘探或开采时尤为适用。但是,采矿权被出租后,承租方为在有限期限内获得最大效益,必然采取采富弃贫的短期行为,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出租方对承租方的资质也缺乏控制,也会为安全开采和有效利用矿产资源深埋了隐患。
矿山权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随着企业的重组改制实现权利价值的流转,随着矿山权市场的完善和金融工具在矿权市场上的应用,矿山企业改制重组时将会有更多的选择,完善的法制建设和活跃的资本市场是矿山权资源得以优化配置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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