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管理对内资企业影响几何(2)
2010-07-11 01:05
第三,加大了防范力度。首先是扩大了应予调整的利息支出的涵盖范围。《实施办法》规定,关联方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其次,支付给各关联方的利息单独计算调整。《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在资本弱化管理下,内资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注意适用对象。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关于资本弱化条款的规定,是专门针对关联方间的债权性融资行为而制定的政策,非关联方之间的债权性融资行为所产生的利息支出是不受此规定限制的,企业在融资渠道及融资方式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第二,确认融资方式。关联债权投资除直接借贷业务外,还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企业应厘清来自于关联方的债权投资,合理规划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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