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应用研究(2)

2010-07-11 01:07


  (二)将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商业实质的具体判断依据引入附注中披露,重点披露交易中的关联方关系。 
  准则的规定过于细致会造成可操作性较差,但过于宽泛则可能造成滥用。所以,笔者认为应对其中的“显著”、“重大”给出具体的数字参考,至少对其商业实质的判断依据引入附注中披露。若某项交换满足条件一,应要求企业在附注中分别对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和金额做简要罗列及对比;若满足条件二,则要求企业简要披露换入资产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换出资产存在的明显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同时,由于新准则所指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根据企业自身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价,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的,因此,折现率的确定也应做出相应的披露。另外,由于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关系粉饰报表现象较为常见,笔者认为,当企业存在控制关系时,无论有无关联方交易都应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关联方关系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 
  (三)详细规范估值技术并披露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在没有活跃市场可以参考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估计公允价值是公允价值计量的难点,也是反对运用公允价值的学者认为其缺乏可靠性的主要?¬因。新准则大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列举了不存在活跃市场时的估价技术及简单应用。笔者认为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估值技术还应做出详细规范,并且披露所需要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折现率以及二者的确定方法和依据,使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更加准确、公开、透明。 
  (四)对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确认的损益与其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对比披露。 
  这是针对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确认的损益与实际现金流相关性差这一弊端而提出的,旨在提醒投资者对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产生的无现金流支撑的损益有所警惕,以免高估或低估企业的价值而作出错误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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