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审计制度探析及启示(2)

2010-07-11 01:13


  (二)税务违法案件的惩处 
  加拿大对于税务违法案件的惩处要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而定,主观意图的范围从非故意延伸到故意。加拿大所得税法163(1)(ITA)规定的处罚情形是:通常、以第一次发生的时间为基准年。在基准年内发生的不予惩罚。第二次发生必须惩罚的数额为漏报税额的10%.加拿大所得税法163(2)(ITA)和消费税法285(ETA)规定的民事处罚的主观意图需要把握的标准和情形是:重大过失的程度超过对于理性注意义务的疏忽;纳税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他/她提供信息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明显的疏忽相当于故意:有意识地漠不关心是否做到纳税遵从:故意装作不知道:鲁莽和肆意;发生在申报过程中的过错。 
  对一般疏忽的处罚。所得税法163(2)(ITA)中规定对于错误申报或漏报,处以100加元以上,按最高边际税率计算的税款的50%处以罚款。消费税法285(ETA)规定对于错误申报或漏报,处以250加元以上,净应纳税款的50%罚款。 
  骗税的后果。1.对骗税的调查可引起刑事起诉;2.定罪可包括处以偷税款50%以上、200%以下的罚款,或者另加5年以下徒刑;3.刑事档案可予公开。 
  四、加拿大税务审计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启示 
  (一)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任 
  加拿大《纳税人权利宣言》明确规定:法律认为纳税人是诚实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有相反的情况。这就是税法上的诚实推定权。诚实推定权是现代税法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社会基本人权的体现。另外加拿大的自我披露制度旨在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给予纳税人更多信任和公平待遇,同样值得借鉴。现代公法理论认为,在一个稳定发展的进步社会中,行政权与公民权必须处于相对平衡状态。因此,树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处理好强制执行和主动遵从之间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在税务审计中引入风险管理机制 
  风险管理是个系统工程,包括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三个环节。CRA通常首先根据纳税人往年收入、其他收入来源等数据,验证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扣除额和抵免额是否合理,确定其逃避税收的情况,进行风险分析,根据分析的结果进行选案并设计出有效的审计方案。应该借鉴加拿大税务审计所运用的风险管理理念,根据目前我国税务管理的现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强调税务审计的科学性和对审计战略的运用 
  好的税收审计战略,能使税务机关将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分配到逃税的“高风险地带”,同时减少守法纳税人的纳税负担。CRA受制于财政预算以及审计人员的数量与素质等诸多因素,进行税务审计的资源有限,因此必须考虑审计成本和审计效能。要在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和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上寻求平衡,就必须强调对审计战略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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