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及其相关品种发展(10)

2010-07-11 01:13


  (2)就核心思想、基本原理和运作机理看,MBS与ABS是一致的,都是“一个以某种资产组合为基础发行证券的过程”。因此,在对MBS进行理论分析时,应该与ABS放在一起讨论,即是说,MBS与ABS的理论基础应是相同的。
  对于中国如何借鉴ABS,笔者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1)鉴于中国的政府体制、金融体制与美国有较大差别,中国在借鉴ABS时要学习核心思想和基本原理,不能简单套用美国的制度设计:(2)中国借鉴ABS要如其发展演进历史一样,先从MBS做起,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证券化范围:(3)中国的SPV必须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目前《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有连续三年的盈利业绩,以及近3年平均利润够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因此,发行公司债券有法律上的障碍。
  为此,笔者认为,中国为了发展ABS,可以进行以下选择:第一,从根本上,必须修改《公司法》,为 A B S创造条件:第二。在修改《公司法》需要较长时间,一时难以实施的情况下,可以单独立法和修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使设立的SPV能够回避《公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必要条件,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范下发行企业债券,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修改《公司法》,使ABS迈入规范发展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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