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如何处理

2010-07-11 01:14

  问:私营有限公司如果以100 万元的价格购买了25亩土地的使用权(实际付款100 万元,开发区开具了100 万元的盖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但评估的价格为200 万元,请问若以200 万元的价值入账,该交纳企业所得税吗(企业一直盈利)?另外如果评估现有其他的厂房和设备也发生了增值,作账时该怎样核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宁地税发[2000]293 号、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本的成本 是指这部分资产的增值或损失已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已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否则,一律按资产的历史成本价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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