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位投资的利息支出问题终得解—解读国税函[2009]312号(2)

2010-07-11 01:15


  W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日,股东为甲、乙、丙、丁4名自然人。在工商局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人民币,均为货币出资,其中甲认缴出资为20万元,乙认缴出资30万元,丙认缴40万元,丁认缴出资6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及出资额为:甲首次出资10万元,余额10万元在2007年12月31日前缴足;乙首次出资10万元,2007年12月31日缴纳10万元,余额10万元2008年12月31日前缴纳;丙首次出资10万元,2007年12月31日缴纳10万元,余额20万元在2008年12月31日前缴纳;丁首次出资10万元,2007年缴纳10万元,2008年12月31日前缴纳40万元。 
  2007年12月31日,甲、乙、丙3人均如期缴纳出资,丁违约未能缴纳规定的10万元资金。2008年6月30日,丁将拖欠的10万元出资款补齐。2008年12月31日,乙如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丙违约只履行10万元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为 10万;丁违约未出资。2009年6月30日,丙将10万出资补齐,2009年12月31日,丁将40万元出资补齐。至此,W公司所有出资到位。而W公司借款情况如图1所示。 
  根据上文,W公司税前不得扣除利息的计算过程如下:首先,分析2008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丁未缴付规定出资10万元,即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10万元,故其对应借款利息不得扣除。该期间W公司实收资本7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丁10万元)和借款余额100万元均未变化,因此将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作为一个计算期。 
  此期间W公司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3.5万元(100×7÷2=3.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1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100万元=0.35万元。 
  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丁已将拖欠出资补齐,实收资本变更为80万元,不存在因投资不到位而无法扣除的利息。 
  则2008全年度W公司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0.35万元,W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7%+200×6%÷2-0.35=18.65(万元)其次,分析2009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丙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10万元,丁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40万元。W公司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30万、丙30万元、丁20万元),借款余额为400万元,均未发生变化,因此将该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投资未到位50万元出资对应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12万元(100×7%÷2+200×6%÷2+100×6%÷2=12.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5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400万元=1.5625万元。 
  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丁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40万元,W公司实收资本为11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30万元、丙40万元、丁20万元),借款余额为200万元。 
  投资未到位40万元出资对应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3万元(100×7%÷2+100×6%÷2+200×7%÷2=13.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4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400万元=1.35万元则2009年度W公司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5625+1.35=2.9125(万元);W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2+3-1.325=12.0875(万元)再次,分析2010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 
  因甲、乙、丙、丁4人全部认缴的出资款均已缴纳,故W公司2010年度不存在因出资不到位而无法扣除的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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