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之权益法

2010-07-11 01:22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这个定义的理解非常重要,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权益法和成本法处理最根本的不同点在于权益法要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而成本法则不需要做这样的处理。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对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权益法的核算
  权益法核算的基本路线是:“投资时→持有期间→处置时”的核算。
  (一)投资时的核算
  1.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与成本法下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一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支付现金的,以支付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成本。 
  (2)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以及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佣金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应在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不公允的除外。
  (4)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初始投资成本金额确定以后,不考虑其他实质上对被投资企业形成控制的因素,通过下表来判断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关系 持股比例 被投资方称为 投资方核算方法
控制 持股比例>50% 子公司 成本法
重大影响 20%≤持股比例≤50% 联营企业 权益法
共同控制,两方或多方对被投资方持股比例相同 合营企业 权益法
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持股比例<20%   成本法
  2.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1)初始投资成本>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
    应收股利(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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