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探讨(2)
2010-07-11 01:26
另外,独立董事的薪金由上市公司给予,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也由上市公司承担。从理论上看,独立董事是受聘于公司全体股东的,其工作中发生的支出也最终由全体股东负担。但是由于上述原因,独立董事实质上为大股东所聘用,行使职权自然也受到大股东的制肘。于是当大股东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相冲突时,听不到独立董事的声音就不足为奇了。同时,由于难以建立合理的约束与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就进退两难。独立董事的职责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遭到侵害,独立董事自然应该受到惩罚,因此一旦公司出现问题,独立董事将承担巨大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法建立与约束机制相对等的激励机制。如果给予独立董事强有力的报酬激励,为了保住饭碗,他们可能在诸多问题上保持沉默,以避免与大股东过不去;而如果不给予他们足够多的报酬,独立董事可能会因为承担的责任过于重大而放弃职位。
我国上市公司试图通过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解决企业股权结构失衡所导致的中小股东利益受损问题,但是目前失衡的股权结构无法产生名副其实的独立董事,又一次陷入了公司治理的死结中。根据科斯理论,企业并非属于股东所有,而是由多个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相应地,公司治理需要依靠企业的多个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而非仅仅依靠股东,独立董事由利益相关者提名或直接从利益相关者中产生。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才是引导相关各方有动力参与企业治理的法宝。而真正独立、和企业各方没有任何关系却受聘于大股东的“独董”有何动力去和他们的雇主——大股东抗衡呢?因此,笔者建议独立董事应由利益相关者集团推举产生,从而真正代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与大股东抗衡。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治理理论借鉴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在西方较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较完善的法治环境下,公司治理出现权力失衡的关键是经理人享有剩余控制权的同时没有按比例享有剩余索取权而可能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公司治理中关注的焦点是如何对经理人进行监督和激励,以实现经理人和股东利益的一致;采取的措施是加强内部监督(增强董事会,尤其是独立董事的权力)、外部威慑(更加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和企业并购市场);同时进行激励(给予经理人一部分股票期权或股份,以实现其享有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一致)以促使经理人善用剩余控制权。而我国目前公司治理还依赖于大股东和政府,利益相关者很少参与到公司治理中,这对公司的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促使各利益相关者集团参与到上市公司的治理中去,才能真正促进企业发展,而不是纯粹照搬西方公司的治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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