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税务师专家责任风险及其防范(2)
2010-07-11 01:31
防范措施
1.加强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属于国家级法律,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使注册会计师的发展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相关的公司法、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一系列经济法规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对于保证和规范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具有重要的作用。相对来说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步伐比较迟缓。
许多发达国家的注册税务师制度较为严密,并且都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从而保证了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顺利推行和健康发展。如日本、德国的《税理士法》,韩国、法国的《税务士法》,英国的《税收管理法》、奥地利的《经济受托士职业法》、美国的税务代理230号通告等,都将注册税务师制度定位在法律、法规的层次上,有利于顺利贯彻各国的税收法律意志。因此,加强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已是迫在眉睫。
2.进一步明确规定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定业务
纵观世界各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历程,法定业务的规定是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最新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_务;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涉税签证业务。对比发达国家的注册税务师法定业务的规定,我们仍需要对涉税签证业务的种类、范围、格式及法律效力进行统一规范并明确开展涉税签证业务的机构资格和涉税签证的法律责任问题。
3.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的双重监管模式
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中介组织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中介组织要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这对理顺我国目前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体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行政管理加行业自律模式类似于美国的混合式管理模式,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和税收文化的现实,目前还不能完全移植美国的以协会自律为主,完全由市场竞争进行调节的模式;而应该建立以行政管理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混合式”模式,等到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高,人们纳税意识得到较大提高时,再实行以行业自律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美国式混合管理模式。只有清晰划分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自律职能,并在机构设置上进行合理安排,尽快理顺我国目前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体制,才能更好地防范注册税务师专家责任风险,并解决执业过程中遇到的许多现实问题,以利于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4.建立我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赔偿保险制度
国外一般都强制CTA参加职业保险,一旦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从而较好地解决了日益显著的注册税务师专家责任风险问题。同时再配以合理的赔偿金保险制度,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经济上和心理上的保障,也使得专家责任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其业务和规模都得到有效的拓宽。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还是有限责任制,有的甚至是一人控股或家族式经营,有利益短期化倾向,执业质量得不到保证,执业风险也较大,约束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因此,应当将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向无限责任的合伙制转变,同时,应引进国外的经验,建立注册税务师职业责任赔偿保险制度,要求事务所在开办时从其开办准备金中提取一定金额进行投保,同时,对承接的纳税服务业务根据项目风险的大小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保险,未进行赔偿保险的禁止其执业。这样,就能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同时也增强注册税务师专家责任及其组织或者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5.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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