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调整的加强和完善一方面表现为管理的科学化。各中心根据实际,已摸索出很多有特色的管理方法。如海盐县的ISO9001认证标准管理,玉环、大足的全程代理制,连云港的“一审一核”制,蚌埠的“并联”审批制和亳州的人文化建设等。中心管理局及专家学者会根据新情况不断推陈出新、与时俱进,使管理更科学。另一方面表现为中心含盖方面逐渐丰富。中心刚开始只是行政审批办事中心甚至只是招商引资办事中心,现在不断含盖收费、便民等内容,成为便民服务中心。现有些地方又实现了行政审批中心、招投标中心、会计结算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的四位一体,从内容上充实扩大了中心。但几位一体的大中心可能是“形”的聚合而无“神”的统领。
这个方面向既可部分解决中心发展主题,又不触动体制和法律,改革风险相对较小,应该是大部分中心最可能的发展选择和方向。
(二)中心的监管职能弱化,服务功能增强,中心成为众多行政审批窗口的协调、后勤保障和服务部门。
促使中心为这种方向的发展的可能因素,一是各政府机关均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公开公正透明,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中心的监管已无必要。这是社会发展的高度文明和理想状态,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实现。二是中心触动发展个别集团利益,反对者占上风,改革发展进程受阻。最初的金华和包头,都出现这种现象。但就发展方向来看,这种因素导致中心明存实亡的可能性很小,名亦不存的可能性更小。建中心的人多,敢于撤中心的人不多。
(三)体制突破,中心成为政府的行政审批执行部门,性质趋近行政审批管理局。
这个方向下的中心,将所有政府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从原行政部门中拔离出来,集中到中心,突破现在以管辖对象不同设立不同行政机关的政府管理体制,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分离和约束。中心是执行审批的独立机关,执行审批的人员全部是中心工作人员。行政审批的执行接受监察部门等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这种方向既有合法性,又违背现行法律。其合法体现在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其违法情体现为现行有关国家组法法和其他法律授权原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审批,并具有排斥性。
这种方向的可能性,一是国家调整现行政府管理体制和法律。《行政许可法》是刚制定的法律,反映现阶段要求,具有先进性。其他如国家机组织法等均是以前制定、多反映当前情况,应有调整余地,政府管理体制按审批、监管、公共服务功能设立部门。二是国家授权个别地方搞试点,成功后全国推广。“地方突破,中央肯定”也是我国改革的一个规律。
比较前二种方向,这个方向从质上发展了行政服务中心,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审批领域的问题,但风险也相对较高。政治稳定的地方可开展大胆尝试,“无限风光在险峰”。
总之,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属上层建筑改革,制约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中的其它方面。行政服务中心的产生、发展具有一定规律。只有掌握规律,才能更好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