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改进和完善代表选举制度,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中应大胆引入竞争机制,要逐步改变过去那种把人大代表当作荣誉职务安排照顾的作法,把选举权真正交给选民,让广大人民群众对候选人进行充分的鉴别、比较、筛选,从政治思想、参政议政能力、文化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衡量代表候选人的条件。一是开展竞争性选举,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可以使广大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素质有更多更深的感性认识,使选民对候选人能否最符合自己的意愿、最能代表自己的利益有更深切的了解,便于选民进行比较选择,真正选出代表自己意志的代表。二是有利于提高选民的政治热情,并极大地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开展竞争性选举,充分尊重广大选民的民主权利,必然会使民主的气氛更加活跃,选民势必更加珍惜手中“神圣的一票”,仔细思考“选谁不选谁”这个问题,改变那种对选举无所谓或漠不关心的态度,增强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和政治热情。三是有利于提高代表的代表意识和责任心。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使代表候选人在大庭广众公开“亮相”,发表演说,自我介绍,陈述见解以及当选后如何代表选区意志、履行代表职责等,这有利于提高候选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也有利于日后选民对其进行监督。
5、逐步优化人大代表构成结构。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已经形成一种观念和习惯作法:各行各业的人大代表,必须是本行业的尖子,实际工作的能手,或者是按各种比例“指派”的代表,这些代表组成的会议往往带有各行各业“群英会”的色彩。我国的各级人大主要职能是集中、反映、协调国内各阶层和社会集团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因此,它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各种社会群体的政治代表,是人民群众的利益代表,而不仅仅是某个社会群体的先进工作者。要在代表选民或人民利益的意义上体现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就必须使之从先进工作者型转向政治代表型。为了合理配置社会政治人才资源,使代表结构趋于优化,有三个方面值得我们去探索和尝试:一是要优化代表的比例结构,降低并逐步取消本级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负责人在本级人大代表中的名额数量。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党政部门的领导代表多,其所占比例大于其他方面的代表,影响了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原则。据调查,德城区十四届人大党政干部代表比例为38.5% ,区属市级人大代表中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达40%以上。一方面,这些领导干部担负着繁重的行政和社会事务,很少参加代表活动,不利于代表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一府两院”的主要负责人应接受人大的监督,不适宜担任人大代表。因为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监督和被监督两个截然不同主体的一体化,使人大监督职能难以发挥。这是一种选举体制上的缺陷,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一个很大的矛盾,亟待解决。二是要优化代表的知识结构,切实把好“代表素质关”,推选的代表要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还应有一定比例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如精通法律、经济、教育、科技等知识的代表。三是要优化代表的界别结构,适度增加民主党派和非党人士在代表中的比重,吸收一定比例的“新的社会阶层”,即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户,中介组织的人员及自由职业者。他们可以说是改革开放的先行者,也是受惠者;他们具有敢闯敢干的精神,其中大多数人奉公守法,依靠诚实劳动致富,为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做出了贡献。这些新的社会阶层是改革开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非常具有活力的力量,应该发挥他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