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及民调工作发展思路(2)
2010-06-15 21:25
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主要是调解组织体系不完善,调解队伍素质不高,调解经费无保障,调解工作环境差。
二、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积极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工作思路
加强和改进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坚持与时俱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具体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提高队伍素质,优化工作环境,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
(一)完善组织体系。一是要稳定和扩大村组调解工作队伍,要注重聘请有政治责任感、有一定政策法律水平和威望高的老党员、老干部和国家离退休人员,充实调解工作队伍。二是要杜绝调解工作死角。在各企业、街道、机关和学校等单位建立调解组织,配强调解员,实现调解无空白、防患无死角。三是要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巩固队伍,用制度规范工作,用制度提高效率。
(二)提高队伍素质。一是要加大选拔力度。要通过公开公平科学的选拔途径,把社会各界中具备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一定业务能力的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工作队伍中来。二是要强化培训工作。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培训经费,采用区乡分级包干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好各级各部门经费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要丰富培训内容,要针对调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结合当前突出的问题,着力增强队伍的政治责任感,社会主义法制精神的把握能力,熟练调解技巧,掌握调解规律。三是要采取适当形式,开辟多种渠道,让不适应调解工作的同志从岗位上退下来,将热心于调解工作的人才吸收到调解组织。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三)优化工作环境。一是要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突出人民调解工作在党委政府全盘工作中的地位,加大对调解工作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稳工作的第一要务,积极为人民调解工作排忧解难。二是要强化各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协作配合。人民法院要加大对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支持合法有效的协议履行,维护调解协议的效力。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行使职能发挥职责的角度,用好行政执法权力,协调配合人民调解工作。三是要适当增加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待遇,最大限度的调动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创新工作机制。要按照“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思想理念,通过合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稳步、协调和高效开展。一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负有相应责任而在调解工作中不支持、不作为或乱作为而导致矛盾升级出现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追究相应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二是要建立激励机制,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综合治理和三个文明考核范畴,将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作为考察单位主要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贡献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三是各基层司法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为人民调解工作出谋划策,为基层政府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全方位服务。四是要严格人民调解程序。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的认定率,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五)改进工作方法。各级调解组织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涉法广泛化的特点,针对公民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维权心愿越来越迫切的现状,改变传统做法,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调解成效。要变“遵循惯例调解”为主动出击调解,实行“苗头预测调处法”、“公证预防调处法”,掌握好调解工作主动权;要变“依据道德调解”为“德法结合调解”,实行“普法教育调处法”;要变“小调解”为“大调处”,实行“领导上阵调解法”、“整体联动调处法”,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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