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亟待修改完善——于我国《劳动法》颁布十周年之际的新(4)

2010-06-15 21:53

相关观点集粹

 

应为促进就业提供法律支持


    xx劳动保障厅 xxx: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劳动法》应该明确促进就业的目标、手段和措施等内容。还有专家认为,就业和社会保障理应成为《劳动法》的两个最为基本的支柱。但是,现行的《劳动法》对于就业的意义没有予以充分的强调,对于“免费就业服务权”以及“就业保障权”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

要在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上加强立法


    xx律师事务所 xxx认为,中国传统劳动法要向现代劳动法转化,其标志就是完善已经建立起来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并将调整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动基准关系作为劳动法的三大部分,突出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核心地位。对此,xx德恒律师事务所 王建平的看法是,《劳动法》打破传统立法或政策性规定中将企业以所有制进行分类的方法,而概括使用“中国境内的企业”,体现了企业改革的成果,但现行立法中仍采用劳动和人事双轨并存的体系,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建议合并劳动制度与人事制度,建立统一的人员聘用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广东劳动保障厅 xxx认为,现行的《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责权利,对事实劳动关系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建议补充劳动关系方面的内容。

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xx东山宾馆副总经理 xxx: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一调一裁两审”制。从实践看来,这一制度的程序过多、时间过长,不利于及时充分地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法院设立劳动争议庭,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取消仲裁程序后,案件的法定终结时间可以缩短60天,还可以节省仲裁费用。还有专家认为,“先裁后审”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时效缩短,容易造成对劳动者双重的不公平。修改《劳动法》实行“裁审分离”是明智的做法。

应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xx华东政法学院 xxx:《劳动法》在修订时要面对全体职工,要更多的考虑到体制外员工的利益。使体制内员工的待遇与体制外员工的差距逐步缩小。 中华全国总工会 李永海说,现在的《劳动法》颁布十年来,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比如,农民工权利的保障问题就没有包括。而两亿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今天不重视和解决,20年后将会成为最大的社会问题。

加快制订出台相关配套专项法律


    一些读者认为:《劳动法》是一部母法,它需要很多的子法来支撑。比如要抓紧制订和出台《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保障法》等专项法律,从而形成完善的劳动保障法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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