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执政权威与司法权威及行风评议(2)

2010-06-17 16:08


     ?再者是要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逐步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公民只有懂法、知法,才能做到守法,才能理解和尊重法院的裁判,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提高。因此进一步扎实地开展普法工作,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切实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司法权威的确立才会有群众基础。
   ????最后一点,就是要加强司法宣传,为司法权威的确立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必要的舆论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预防和减少司法不公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司法独立与行风评议
     (一)司法独立也是一种考验
     司法独立是一个极为浅显的道理,也是一种严峻的考验,更是任何裁判者最为基本的秉性,缺乏独立则枉称为裁判。对于司法独立,德国学者将其概括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美国法官则认为司法独立由两个方面组成:第一、个人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性,法官依据每一案件的事实运用法律,不受公众情感或压力的干扰;第二、制度层面的司法独立,即司法与立法和政府部门是平等的,不受他们的控制(参见【美】马丁·阿斯潘(美国伊利诺斯州区地区首席法官)所著《法律道德和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每个法律人的梦想,是民主与法治、建设与发展的保障,是人们自由并且安居乐业的太阳,更是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但并不等于说为了司法独立,就必须脱离党的领导,也不等于说因为要党的领导,我们就不要司法独立,将两者对立起来。一个国家需要司法独立,一个政党要管理好国家更需要司法独立。因为,有了司法独立,才会有正常的社会秩序,才能够遏制腐败与贪婪,才能够保证理性与良知不被盲目的热情与冲动所驱使,才能使代表人民意志的党的主张通过法律在全国得到全面地贯彻和执行。因此,我们所要解决和追求的是怎样在党的领导下的司法独立,或者说是怎样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司法独立,这是对我们党的智慧和执政能力的考验!
     (二)对法检机关开展行风评议与现代司法理念的撞击
     在2004年召开的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强调,各级党委要提高认识,努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罗干要求,各级党委要从落实中央要求、维护司法权威的高度,努力改善所在地区的司法环境,支持人民法院抵御、克服各种干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统一,不得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就个案审判和执行向法院施加压力,不得组织法院参加行政执法、行风评议等活动,不得要求法院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活动。罗干同志在全国法院基层建设会议上强调的“三个不得”,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支持“两院”依法办案,司法独立的坚强决心。党的领导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政治保证,也是人民法院依法抵御各种干扰,切实维护司法独立的坚强后盾。
     我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今年“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为加强基层法官执业保障,切实解决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业外活动负担过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发布《关于法院、检察院不参与各地行风评议活动的通知》。肖扬院长的讲话,更进一步揭示了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宪法地位,表明我们正努力“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高检、高法于今年6月28日联合发出《关于法院、检察院不参与各地行风评议活动的通知》。由此可见,法检参与行风评议与现代司法理念发生了严重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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