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2)
2010-06-17 16:10
三是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坚持从严治纪,严肃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对办案人员徇情、徇私或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案不力的责任人从严查处。实行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执纪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做到"四个不放过",即:对执纪违纪行为不查清不放过,存在的问题不纠正不放过,必须追究责任的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
四是建立有效的救济制度。健全举报、申诉、控告、听证、质询、复议、复查制度,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控申权、复议权等合法权益。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申诉复查机构,认真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并做到"首诉必查",保证执纪执法的准确性、公正性。
㈡完善执纪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公正执纪执法
一是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开办事制度,除因确需保密的外,办事原则、内容、程序、结果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保证公正。同时,认真落实党政组织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切实加强人大、政协等民主监督等,通过加强各种形式的监督,促进执纪执法的公正性。
二是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其一是把住"入口",管好干部。强化纪检监察干部自我监督意识,坚决克服和杜绝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自律教育,着重开展"四自"教育,即时刻注重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慎独";强化纪检监察干部职业道德建设,用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干部的行为,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公正执纪的良好形象。其二是堵塞"漏洞",健全制度。要建立健全办案回避制、办案回访制、案件公开审理制和信访、检查、审理相互监督制、定期检查案件质量制等制度,对纪检监察办案工作和办案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制约。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常委(局长)议事规则》、完善《常委(局长)办公会制度》,坚决杜绝"一言堂"现象,确保案件处理公平、公正。
三、确保预防腐败的前瞻性,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我们党长期以来对反腐倡廉规律进行不懈探索的实践表明,反腐倡廉决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坚持把教育、制度、监督贯穿于反腐倡廉的各个环节,采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㈠坚持教育崇廉,重在修德律己,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防线。拒腐防变,教育是基础。在惩防体系建设中要始终坚持教育为先的方针,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突出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教育;要创新教育方式方法,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既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开展正面示范教育,又要深刻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加大警示教育;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社会营造尊廉、崇廉、爱廉的良好社会风尚。
㈡坚持制度保廉,重在规范约束,建设"不能腐败"的制度体系。制度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构建惩防体系,要把制度作为重中之重,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约束就延伸到哪里。要加快推进决策权、用人权、用财权三个方面的约束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决策制度,规范从政行为。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评估制度、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二是完善用人权制约制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行"公推公选"、差额选举和票决制等,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三是完善用财权制约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财政和投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把手"下放财权制、村财乡(镇)代管制、乡(镇)财县代管制、会计集中核算制、财政资金预决算审计监督制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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