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外宣传工作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作用(3)

2010-06-17 17:17

  (三)公正审判和司法职业化::媒体监督的重点美国总统不是民选出来的,但是民众却是信任的,因为在对政府权力过于膨胀的的背景下,司法共同体会成为对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而当司法也是腐败和侵害人民权利的因素时,其损害就不局限于公平和正义,还腐蚀了制度构建。而当前妨害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就在于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非职业化。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因素的存在,导致个别人利用财政权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导致司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常常举步维艰,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形象随之出现。非职业化现象的存在也存在极大危害,曾经轰动一时的法盲、文盲加流氓的“三盲院长”姚晓红的出现就是一个典型。虽然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前必须提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是对“两院”的领导任职的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仍然规定得较为含糊。因此增强职业意识,培养现代司法理念,不仅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职业素养的基本精神的体现。新闻媒体的批评制度使各种意见得到表达,一方面是表达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对司法自律也是良好的促进。为此,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点应当在促进公正审判和法官职业化方面发展,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才能从根本上清除司法腐败的土壤,走出就事论事的浅薄误区,真正保障在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保障公正审判和司法公正。

  (四)必要性与适当性:媒体监督应当把握的尺度我们在看到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时,也不可忽略应把握的尺度,否则,就会侵犯司法的**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如前所述,**和公正,都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公正既是一种结果,更是一个过程,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任何不恰当的司法干预都将对司法者产生错误的影响,从而导致部分司法者对自己内心的信念产生怀疑,。因此既应坚持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又应维护司法活动的**性。为此,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当把握三个尺度:一是严格保持中立立场,只作客观报道,不对案件的处理提前下结论,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即使是新闻写作中的“春秋笔法”等方式,也应当尽量避免;目前新闻界和司法界共同认可的媒体报道司法的基本原则有维**律权威,注重客观真实性,无罪推定与程序共进,在合理界限内充分享受报道自由。同时恪守职业道德,防止感情用事,杜绝情绪倾向,在新闻界加强自律规约。[13]268-269二是维护裁判文书的尊严,在没有其他的判决取代现有的生效判决之前,即使裁判确有不公,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要尊重司法裁决的即判力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也是媒体的从业准则之一。三是不得对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行歪曲和丑化,不得对司法人员的人格进行评价。

  四、“走出去”战略与“请进来”做法

  (一)“走出去”战略:司法机关的的实践探索在媒体的监督之下,司法机关除了积极支持媒体的工作之外就是否喑哑无语、无所作为呢?当前,中国的司法机关正在做一个尚未引起理论界关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探索,那就是笔者所称的法院“走出去战略”。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这种“走出去战略”的内容可简要概括如下:1.法院新闻宣传机构设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法院内部抽出部分人员,并设置专门机构新闻宣传中心。新闻中心由以往的宣传处升格组成,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扩充。新闻中心下设新闻宣传办公室、新闻发布办公室、《审判与法治》杂志编辑部、《人民法院报》云南记者站、云南法院网、电视摄制组等内设部门。2.法院新闻宣传具体做法。一是出台相关政策、指导性意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新闻宣传宏观指导;二是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三是采用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各类重大新闻;四是借助云南高院所称的“几张嘴”,即“借当地党政领导的嘴、借人大政协的嘴、借人民群众的嘴、借人民陪审员的嘴”,大力宣传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五是采取与专家学者举办“法律沙龙”、召开学术研讨会、编辑出版“云南法官文库”等方法、摄制《以法律的名义》电视专题片、举办卫星电视转播的文艺晚会《以法官的名义》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法官形象。六是加强对新闻媒体采访权的保护,加强对新闻记者相关权利的保护。实践证明,云南高院的这一做法在促进社会公众了解法院、感受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起到了法律“宣传员”、化解误会“消防员”的积极作用。同时,放眼全国法院,这种法院自身发起的“走出去战略”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刊载的部分宣传文章来看,至少可以说明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院参与对外宣传并不反对。这一做法对确保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是否有益,还有那些需要改进之处,这些问题,理论界尚未有定论。此外,单纯就当前人民法院的对外宣传工作来讲,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是法院对外宣传人员如何定位(或者身份如何确定),是司法人员还是新闻工作者,抑或一身兼二职?倘若身份不加以厘清,新闻稿件是纯媒体标准还是法院判决书的标准?二是当前相当部分司法行政人员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情况,法院对外宣传人员是否需要具有审判职称?如果单纯的司法行政人员就可以从事宣传工作,那么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稿件时,如何保障新闻稿件的准确性。一旦司法机关的新闻稿件出现误差,社会公众会不会对比媒体从业人员新闻稿件出错所持的责难更大?反过来,就算法院新闻宣传人员都具有审判职称,那么纯法律专业毕业的法院宣传人员又将通过何种渠道补上新闻宣传基本技能这一课?三是在当前针对各类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如火如荼开展的情况下,法院新闻宣传人员的业务培训如何进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组织,还是由各地法院自行组织?是纳入法官长期、定期培训计划,还是单纯进行一些适应性业务培训?诸如此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各地法院也还处于一个探索过程中。值得我们的各级人民法院深思,毕竟,实践中的丝毫偏差,都将同我们原本美好的本意相背离,甚至会产生“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错误结果。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考虑,中国司法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更加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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