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维护交易安全(2)

2010-06-18 15:48

  预告登记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简言之,预告登记将物权公示手段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该请求权登记下来,从而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巧妙地填补和弥合了作为手段的债权与作为目的的物权之间因为登记造成的时间空隙和盲点,进而为交易安全的保护提供了一个制度保障。

  以不动产买卖为例,在签订有效的买卖合同之后、不动产移转登记(本登记)完成之前,依照约定,买房人将其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债权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从而达到了有效预防交易风险的目的。一方面,对于买受方而言,其预告登记后的债权经过公示便被赋予了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从而使其后任何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以保护买受方债权的顺利实现。即通过适当地限制出卖人随意违背合同约定而处分尚在其名下的不动产,从而确保当事人预期利益的实现,进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另一方面,对于第三人而言,预告登记使买房人的以特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和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公之于众,第三人可以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来了解特定不动产上的负担,从而避免受到不测之损害,进而也达到了减少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之目的。

  综上,预告登记将物权公示手段适用于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从而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可以充分保护买受人预期利益的实现以及防止第三人遭受不测之风险,进而直接地有利于不动产交易的买受人增强实现合同约定的债权即预期利益的信心,并可间接地有利于增加第三人进行不动产交易的机会和信心,最后达到提高置产愿望、增加交易的效果。可以说,预告登记制度通过保护交易安全达到了促进交易、增值财富的目的。这恰恰与前述法经济分析学派所主张之观点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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